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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不服江西省某市城市管理局不予批准新增共享电动车投放数量行政复议案
发布:2025/2/28 来源:本站 阅读:94
共享电动车投放 企业自主经营权 行政许可 附带审查 自行纠错 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
2023年,某市出台《某市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督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运营管理,运营企业对车辆投放数量等运营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报送市城市管理局并实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依据该办法,市城市管理局制定《某市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实施方案》,明确共享电动车企业应当服从总量控制原则,根据市城市管理局要求适时调整投放数量,且企业须经申请并获得城市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投放增加。2024年1月,申请人某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向被申请人某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增加投放运营共享电动车至总量3000台。被申请人认为,投放车辆数量可以根据对包括申请人在内所有运营企业的动态考核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是目前该市共享电动自行车数量已近饱和,遂作出不同意增加投放数量的回复。申请人不服,于6月4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审批新增共享电动车投放数量的行政许可职权。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本案中,该市通过规范性文件规定,新增投放运营车辆需运营企业向城市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才能增加,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权设定的有关规定。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机构联合有关部门会同被申请人多次举行案审会,对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依据即《某市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某市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实施方案》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建议被申请人对其制定的文件合法性进行重新审核。被申请人经法制审核后,废止了该方案,并发布《关于全面放开某市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车市场的通告》。之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更正回复,明确其可以根据市场竞争和本企业情况,自主决定是否新增运营车辆数量。因申请人未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最终作出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赋予了行政复议机关主动启动对被申请复议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附带审查的处理权限,目的是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通过加强对“红头文件”的审查和“纠偏”,维护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业态,政府应以包容审慎的行政监管策略促进其可持续发展,不得违法增设权力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经过调查发现,被申请人违法审批新增投放车辆数量的做法不合法,遂主动联合有关部门对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依据是否合法进行论证,最终促成被申请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并废止了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审慎实施监管,实现了共享电动自行车市场全面开放,杜绝了同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通过案件的办理,既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为依据,彰显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的功能,也保障了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和资源有效配置,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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