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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不服湖南省某市财政局征缴报建规费行政复议案
发布:2025/2/28 来源:本站 阅读:224
行政协议 征缴报建规费 超越职权 自行纠错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基本案情】
2008年至2012年某市政府在筹备建设拆迁某安置区项目期间,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减免该安置区项目相关行政性收费。2010年10月,根据市、区两级政府工作要求,某街道办事处与申请人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安置区建设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街道办事处协助申请人上报市政府减免报建规费,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人负责施工建设安置区项目,待安置区项目满足安置需求后可以建设盈利性房地产等条款;协议未对安置区内安置房与盈利性房地产享受报建规费优惠政策作区分约定。2014年10月,安置区项目建设完工,共建有14栋楼房,其中8栋用于安置拆迁户,其余6栋作为商品房对外出售。安置区建设期间,申请人按要求缴纳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共计121万余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向申请人征缴其他项目报建规费。2023年4月,某市财政事务中心向被申请人某市财政局移交了申请人欠缴报建规费1097.64万元的案件线索;11月,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要求申请人在期限内上缴上述安置区6栋商品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散装水泥、新型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确认费、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费等报建规费共计1032.68万元。申请人认为其所建商品房应当同等享受安置区项目中安置房的报建规费减免政策,于11月28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行政复议机关于2024年1月11日依法中止审理,5月16日恢复审理。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街道办事处与申请人所签订的《安置区建设合作协议》中关于减免报建规费条款是否合法有效;二是被申请人有无职权向申请人征缴报建规费。行政复议机构先后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调查询问相关证人,提请行政复议机关组织召开案件专题会议,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后认定,市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了安置区项目相关报建规费减免政策,未对安置房和商品房进行区分适用。街道办事处是按照市、区政府工作要求,落实完成市政府安置区项目建设的工作任务,其与申请人所签订的《安置区建设合作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且合法有效,政府部门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兑现相关报建规费的优惠减免政策。同时,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报建规费,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征收或收取部门、单位依法收取,被申请人不具备直接收取上述非税收入的法定职权,其向申请人作出征收上述报建规费处理决定的行为超越法定职权。经行政复议机构指出问题,被申请人自行撤销原行政决定,申请人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典型意义】
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履行与企业签订的行政协议,既是履行法定职责,也是政府践诺守信的重要体现。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行政复议机关办理了一批不依法订立、不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案件,促进了企业合法权益保护、营商环境优化。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通过组织行政复议听证,全面深入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研究并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认定案涉行政协议合法有效,明确政府部门应按约定兑现优惠减免政策,同时指出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认定事实不清、超越法定权限等问题,促使被申请人自行纠错,最终实现案结事了,很好地维护了政府践诺守信形象,充分彰显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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