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谭谈交通》栏目主持人谭乔发布微博称,该栏目视频被全面下线,并可能面临数千万元的巨额赔偿。
2005年5月,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成都电视台第三频道联合推出交通安全宣教节目《谭谈交通》。该节目由交警支队民警谭乔出镜主持,电视台摄制人员跟随拍摄并进行后期制作,后于2018年4月停播。
节目停播三年后,谭乔于2021年入驻B站,常在上面发《谭谈交通》的节目片段。谭乔对外称,当年以交警身份录制节目时,各方对节目版权未做任何约定。节目开播17年后这场突然出现的版权纠纷,牵扯到一系列法律问题。
《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人是谁?
谭乔7月10日发布的微博视频显示,《谭谈交通》此次被B站下架的原因是节目权利人的侵权申诉,B站根据其要求及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视频节目进行下架处理。该节目权利人为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成都游术”)。工商信息显示,成都游术成立于2018年3月,登记机关为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金融、证券、教育、新闻、医疗)等。
这档多年前由成都市公安机关和当地电视台合作推出的节目,为何如今版权归属一家第三方公司?
7月11日,成都游术对媒体表示,已经从成都广播电视台获得了《谭谈交通》的节目版权,“维权于法有据”。成都广播电视台相关负责人则回应称,电视台长期以来没有对《谭谈交通》节目主张版权权利,“并不代表着任何个人可以随便侵权”。
同日,谭乔也对媒体表示,当初制作《谭谈交通》没有任何个人或者任何机构签订了这种合同或者协议。目前,《谭谈交通》谁是版权方,或者谁拥有多少比例的权益,还需要权威的机构来认定。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纠纷需要厘清的关键问题在于《谭谈交通》节目到底是否为职务作品,如果是职务作品,著作权一般来说是归单位所有,作者拥有的是署名权。
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乙伊介绍,著作权的归属在《著作权法》中已经有着明确的规定,之所以出现权属模糊,是由于对节目中几个法律关系的认识不够清晰。“谭乔作为《谭谈交通》的主要出镜人,看起来最‘像’是著作权人,但实质上他的创作属于职务作品,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著作权应当属于谭警官此前所在的单位,即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为联合制作《谭谈交通》的成都广播电视台,可能也共同享有对《谭谈交通》的著作权。”
“成都游术公司并非创作人,若要判定其享有著作权,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转让。由于《谭谈交通》是合作作品,其著作权必须由共有人协商一致方能行使。由此可见,《著作权法》对合作作品的转让权限是有一定限制的。”王乙伊表示。
制作传播“公益视频”也有侵权风险吗?
视频节目被下架后,谭乔一再对外强调自己制作的是“公益普法视频”,并且十几年间在网络上被大家无偿观看和二创传播。如果不是著作权人,传播“公益普法视频”也有侵权风险吗?
王乙伊对记者表示,公益类的作品同样也可能面临侵权问题。因为《著作权法》首要保护的是文学、艺术、科学等类型的智力成果,而该智力成果带来的经济收益只是著作权体系下的一个分项,即使没有,也不影响法律对智力成果的保护。
而具体到本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鑫对记者表示,公益普法视频在整个传播过程中或许不对社会公众收费,但是公益的行为和初衷本身并不影响在传播过程中盈利。如果版权确实不归谭乔所有,他未经许可进行传播,哪怕目的是公益的,但客观上带来了影响力及进一步的商业合作。“只要他获益了且侵害到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可能还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多位受访律师表示,尽管传播“公益普法视频”本身不是被诉时的抗辩理由,但本案存在一定特殊性。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素卫对记者表示,《谭谈交通》有警方的参与,也是在节目中执行公务的普法公益节目。《著作权法》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合理使用,这或许可以作为谭乔被诉时的抗辩理由。
“这样一档有公务投入的节目,不能也不应为一家私营企业所有来赚钱。所以,谭乔可以从这个角度来抗辩,这个公益节目的版权应该是开放性的,大家包括谭乔都可以合理使用的。”胡素卫表示。
王乙伊还提到,谭乔虽然不属于著作权人,但作为《谭谈交通》的表演者,拥有表演者相关的权利,或许可以反诉成都游术对其表演者权利的侵犯。
“数千万”赔偿费从何而来?
7月10日,谭乔在微博中还提到,《谭谈交通》被下架后,自己或面临数千万的巨额赔偿。他对媒体表示,面临赔偿的第一个原因是成都游术投诉侵权,第二个原因是有一些商业的合作,因他个人无法正常履约而导致赔偿。
具体到著作权纠纷这一方面,赔偿数额应该如何计算?
胡素卫对记者表示,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后者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还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在新的著作权法中,赔偿数额的认定是要么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要么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要么按权利使用费计算,以上都没有依据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幅度定一个赔偿数额。”胡素卫介绍,上千万的赔偿金只是成都游术的诉讼请求,至于最后的判决结果如何,还需观望。
申鑫对记者表示,在被诉侵权时,如果谭乔主张著作权归他所有得到法院支持,那侵权行为本身就不存在了。但在权利关系存在、侵权行为确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他可以针对赔偿数额进行抗辩。
“结合本案来看,对方的赔偿数额可能高达百万甚至上千万,那么到底谭乔在这个过程中获益多少,目前来看是很难计算的。在整个侵权行为和获益行为之间,有一个间接关系,不是直接所得。针对一些损失,可以提交证据,让法院酌情衡量。针对某些超额的部分,肯定可以不予赔偿。”申鑫表示。
面对“版权刺客”时如何维权?
立案信息及开庭公告显示,今年4月起,成都游术已起诉多家互联网公司,被告包括抖音、快手、B站等视频平台。由于许多案件的立案时间为同一天,不少案号为连号,且在5月25日一天的立案高达数十件,成都游术被不少网友质疑为“版权刺客”。
胡素卫认为,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正是“版权刺客”是否和普通著作权人享有相同权利。她表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职业打假人”,但尚未渗透知识产权法中。参考“职业打假人”的相关判例,部分法院判定“职业打假人”不是普通消费者,属变相经营行为,对其要求支付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后续如果真正被诉至法庭,谭乔等被告可以如何维权?王乙伊表示,可以先调查成都游术的著作权来源是否合法,且暂时不要再使用涉案账号发布内容,以防构成其他侵权,最后,尽量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团队。“毕竟涉诉标的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光靠公民个人,维权难度可能会比较大。”
申鑫则表示,如果谭乔主张版权归自己所有,可以直接起诉成都广播电视台以及成都游术公司,侵犯了自己的版权,私下进行了交易或者转授权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甚至可以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但目前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是,首先要确定谁是著作权人。”
如果成都游术属于专业的“版权刺客”,谭乔等被告有维权途径吗?7月11日,新京报记者连线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鑫直播回放
朱巍向记者指出,目前确实存在一些公司利用版权维权手段先对视频制作者的视频进行下架,然后再进行所谓的索赔。在他看来,这种索赔的方式不值得提倡,“有些公司等着使用者拥有了大量的流量和粉丝后,才去向平台申请下架,这样下架以后,逼迫视频制作者妥协,交钱了事,或者购买他们的版权,然后才允许你继续存在。”
他认为,此类维权行为不利于市场的健康成长,使得版权维权成为了“捞金”的手段,有职业勒索的嫌疑。
新京报记者 胡闲鹤 展圣洁 裴剑飞 周博华 视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