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冯先生驾驶轿车行驶过程中,恰遇暴雨,导致车辆熄火。冯先生遂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按照保险公司的指示在原地等待施救,后由保险公司派救援拖车将该车辆拖至4S店进行维修。经4S店检测,保险车辆熄火系因暴雨所致,冯先生共需支付修理费304378.1元。
冯先生支付后,要求保险公司对上述修理费予以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冯先生未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发动机进水损坏不属于其赔偿范围为由,仅同意理赔200000元,故冯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剩余车辆修理费104378.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既约定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还约定因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上述两个条款并不存在矛盾。涉案车辆被水淹是暴雨等自然现象致损的表现之一,因此发动机进水可以由多种原因引起,既可以由暴雨等自然现象所致,也可以由驾驶员失误或有意涉水行驶所致。而本案有证据证明事发时保险车辆行使路段的降雨已达到暴雨标准,而暴雨导致路面积水是常见现象,暴雨时尽快驶离积水路段,防止暴雨持续、积水加深从而导致滞留车辆更大损失,是大多数驾驶员会采取的做法,符合常理。因此,本案系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属于被告的保险责任范围,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