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资本局10月2日消息,一位疑似上市公司扬电科技(301012.SZ)实控人的投资者,在2020年,以本金7900万元购买了光大信托一款家族信托产品,其中一部分资金用于受让光大信托战略配售中芯国际(688981.SH)的股票收益权。
但一年后,当投资者要求变现赎回时,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光大信托却以股票处置收益涉嫌违反国资监管等规定而无法转让,而此时,中芯国际的股价已经从发行价27.46元涨到了60元左右。
法院:已构成违约
裁判文书显示,2020年7月6日,一位名为邰立群(女)的委托人,与光大信托签订合同,购买光信·光耀世家215号家族信托(下称“光耀215号”)。
合同签订后,邰立群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将自有资金7900万元支付到光大信托的信托财产专户,光大信托依据邰立群的指令,进行了两项信托理财:其中一部分用于购买光大信托-盛元纯债添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盛元添利”),目前已完成向邰立群回赎;另一部分,也是此次纠纷的关键:光大信托接受邰立群指令,代表光耀215号与光大信托签订股票收益权远期转让合同。邰立群于2021年7月9日,通过部分盛元添利分配变现,支付价款5520.33万元,用于受让光大信托持有的中芯国际181.17万股股票(收益权),对应每股27.46元/股。
2021年11月15日,光大信托根据邰立群的指令,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11月18日,邰立群向光大信托作出信函,要求将股票变现后所得资金分配给自己。但是,经邰立群多次催告,光大信托并未向邰立群支付相关股票变现所得价款,双方因此酿成纠纷。
为何邰立群多次催告后,光大信托仍不愿将信托利益分配给邰立群,也未披露标的股票变现后所得资金的管理及运用情况?
光大信托给出的拒付理由是:股票处置收益因涉嫌违反国资监管等规定而无法转让,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最终只能返还相应本金。
具体而言,光大信托称,股票转让方光大信托的全体股东包括光大集团、甘肃省国投集团、甘肃金融控股集团、天水市财政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作为国企资产的中芯公司股票收益权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但涉案中芯国际股票收益权作为转让资产并未进行评估,而是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现邰立群要求将国有资产直接支付至信托专户,同样违反上述评估、进场交易的有关规定。据此,转让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因此信托合同相应部分也应被认定为无效。
但法院并没有支持光大信托的说法。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光大信托虽为国有联营公司,但持有的中芯国际股票是以交易为目的的股权,不涉及光大信托资本及权益问题,因此其行为应当受公司法及民法典的调整,该公司以其股东为国企及财政局为由认为其持有的资产应受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无法律依据。
今年3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两份合同(信托合同+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有效,光大信托已经构成违约,并要求光大信托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邰立群信托利益9962.72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逾期支付信托利益的利息7.78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信托利益之日止以未付信托利益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上浮50%即5.7%为标准计算利息。
据第一财经计算,以5520.33万元对价受让买入,最终收益(含逾期)为9970.5万元,对应收益率接近81%。
据第一财经报道,多处公开信息交叉印证,此案的原告(反诉被告)邰立群或与程俊明共为创业板上市公司扬电科技实控人。
裁判文书信息显示,邰立群为1970年2月12日出生,户籍和现住地均在江苏省南京市。而根据注册地同在江苏省的扬电科技招股书,其实控人为程俊明与邰立群夫妇,与案件中的姓名和人物关系吻合,其中作为扬电科技实控人的邰立群同为1970年2月出生。
但截至目前,扬电科技并未公开回应此事。
公开资料显示,扬电科技成立于1993年,于2021年6月在深交所上市,是一家高效节能电气机械制造厂商,其IPO申请于2020年7月获证监会受理,同年12月通过发审委审核。最近3年,公司分别实现净利润4907.21万元、5155.45万元、6593.56万元,今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35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