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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银行欺诈“过桥方”提供资金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2023/11/12 来源:本站 阅读:1157

因资金紧张到期无法偿还银行贷款的,企业往往会借助“过桥贷”。而过桥方为控制风险,往往会和贷款银行进行沟通,以确定银行是否能够顺利“续贷”。

但如果银行为了顺利回收贷款,而虚假陈述欺诈“过桥方”提供资金还贷后又拒绝续贷的,将极有可能导致“过桥方”资金无法收回本金,这时,银行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又是哪些呢?

最高院在《林德何、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侵权责任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360号】一案中明确:

涉案银行是在过桥方决定是否向原债务人出借款项时向过桥方进行了不实陈述,从而造成过桥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遭受损失,因此涉案银行的欺诈行为具有独立性,该案事实虽然与原债务人刑事案件的事实密切相关,但过桥方提起的并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独立要求涉案银行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其责任范围并不受刑事退赔范围的限制。本案中,由于涉案银行和债务人的欺诈行为导致过桥方出借的款项不能得到偿还,其所遭受的损失除实际出借款项本金外,也必然包括相应的利息损失。

也就是说,因银行虚假陈述欺诈“过桥方”提供资金还贷后又拒绝续贷导致“过桥方”资金无法收回时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除“过桥方”的实际出借款项本金外,还应包括相应的利息损失。

看来,商业银行对外承诺需要格外注意,一不小心就会弄巧成拙!

如需帮助可私信,有问必答。

案例索引

《林德何、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侵权责任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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