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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托人违规办事没办成,起诉退钱?法院这么判!
发布:2023/11/22 来源:本站 阅读:9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本案中,老郑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退休给付受托人小霞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

被告小霞(化名)小刚(化名)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822日登记离婚。

被告小霞与原告老郑(化名)经被告小刚母亲、原告老郑姐姐因被告小霞为原告老郑办理退休并能领取退休金之事而介绍相识。201642被告小霞在原告老郑处取得25000称是办理退休的前期费用。被告小霞为此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并约定事情办理不成予以返还。2016712被告小霞又在原告处取得68000称是办理退休补交的保险费用。被告小霞为原告出具欠条。20179被告小霞承诺的事情始终没有音信。原告到社保部门了解被告知没有此事。原告去公安机关报案经审查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立案。

老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小霞返还人民币93000被告小刚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被告小霞以为原告老郑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为由向原告两次索取人民币93000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取得钱款后并未兑现承诺为原告办理事宜。现原告老郑要求被告小霞返还此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小霞取得此款期间虽与被告小刚系夫妻关系但被告小刚未参与此事亦未收到原告的款项不承担连带返还义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小霞辩称其收到钱款后将此款交给案外人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为原告书写欠条的人为被告小霞,故被告小霞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小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老郑人民币93000元。二、驳回原告老郑其他诉讼请求。

小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小霞是否应返还被上诉人老郑的款项93000元。上诉人小霞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委托关系上诉人受被上诉人委托将款项交付了案外人上诉人无还款义务。本案中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分别出具25000元及68000元两张欠条上诉人对给付款项及出具欠条的事实予以认可。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系委托关系无证据证明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本案涉及案外人刑事案件应由刑事案件处理的问题。现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系案外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及案涉款项被认定为诈骗金额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小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霞提起再诉申请,申请人认为本案原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故请求贵院对本案提起再审并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本案中,老郑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退休给付受托人小霞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老郑的起诉。


律师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得利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为受损失的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原一、二审判决对本案定性错误。本案应当定性为委托合同纠纷而不应当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因为申请人是受被申请人的委托找他人为其办理退休事宜。对此被申请人在起诉状和庭审时都有明确的表述通过证人的证言也能得到证实。因此本案完全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而不当得利纠纷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本案申请人只是帮助被申请人找人办事并转交相应的款项并没有因此而获得利益因此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

原一、二审均判决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办理退休的费用是错误的。申请人是按照被申请人的指示找他人办理退休事宜并且将相应的款项交付具体办事的人员银行交易明细能够证明申请人已将办理退休事宜的费用交给他人。无论委托的事项是否办成其后果都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即使退款也应当由具体办事的案外人退还不应当由申请人退还。

被申请人办理退休事宜的行为其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申请人在不具备退休条件的情况下委托申请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找人办理退休手续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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