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频道 专题频道
首 页
法制要闻
普法动态
媒体联动
以案释法
专题观点
执法者说
普法追踪
位置:首页 - 媒体联动
询法留言
律师推荐
普法志愿者
共建单位
油去哪儿了?谁该负责?油罐车混装,最核心的问题还是不清不楚
发布:2024/7/12 来源:本站 阅读:397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昨晚发公告了:将成立联合调查组彻查食用油罐车运输环节有关问题,“对于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根据这一通报,可见引发了舆论沸腾的油罐车事件得到了近乎最高规格的重视。通报的措辞很重,“依法严惩、绝不姑息”等,都在展现着即将进行的联合调查的力道。

油罐车事件发酵至今,相关的报道、回应、解读、评论已经近乎全网皆是。但直到今天,依然有一些问题需要讲清楚,这些最核心的问题,也是公众对彻查最大的期待。

01

罐车清洗了就能运食用油?

在媒体最初的报道里,直指问题的根本在于缺乏行业标准。2014年6月实施的《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中提到,运输散装食用油应使用专业车辆,不过该规范只是推荐性标准,而没有强制性标准。

既然不强制要求有特别的车辆,这事实上意味着“至少应该清洗一下”才能装食用油。报道中也是如此说法,不少罐车为了省掉一笔洗车费,所以拉完煤制油转头就去拉食用油。

但在媒体报道里也有业内人士解释,“按我的了解,油罐车应该是专车专用,不可能拿装柴油、煤油的车去装食用油,哪怕是清洗了也不可以。”

这也意味着即便清洗了,这些车依然不能运食用油。“哪怕清洗了,也只是‘肉眼可见’的干净,至于有什么气体、毒性残留则无法判断”,这是清洗公司业内人士的说法,清洗本身并不代表再无问题。

而且即便是有专门的车辆运食用油,同样不能保证绝对可靠。有业内人士指出,食用油“拉时间长了,会产生一种叫黄曲霉素的东西,也是有危害的,所以说罐车每拉一次油必须清罐”。黄曲霉素,就是令人恐惧的一类致癌物。

那么这些表示用自有罐车运输的企业,那些车辆多久清洗一次?遵照的是何种标准?这些又成了疑问。

标准,是这一乱象绕不过去的元问题。各家企业、各路罐车到底依据什么标准在运油?是最无底线地混运,还是稍有良心地洗一下,还是专车运输,抑或是严格检测、每次清洗的最谨慎方式?这必须讲清楚。

02

油到底流向了哪里?

对普通消费者而言,这个问题可以说是最切身相关的但也可能是最头疼的问题。可以想象的是,罐车的油会流向各大厂家,有些又以散装油形式流向中小企业,然后再流向各大餐饮机构和千家万户的餐桌,倒查起来可能会是个巨量的工程。

有媒体做了估算,以涉事车辆运输的31.86吨食用油计算,可以产出约31860瓶1升装食用油,按照一瓶油一家三口人食用计算,这一车油将影响到近10万人的生命安全。从这些数字就可以想像,这种危害的覆盖面到底有多广。

但要追查也并非完全不可能。比如,油罐车是有GPS定位的,这是公开的信息。已经有网络博主通过GPS定位,称被曝光的一辆车辆曾在陕西咸阳咸兴路的金龙鱼工厂卸货。这也将金龙鱼“拉下水”,逼迫涉事企业回应。

就此,金龙鱼生产企业益海嘉里7月9日晚回应称:自查结果显示“运输中充分履行了监管责任,运输车辆都进行了严格查验、检验手续”。

这其实是个提醒:如果巨细靡遗地检索这些货车的GPS和沿路监控,对于流向就能有一个大致的判断。当然,把货车全部检索一遍,未见得可以找到油的全部流向,下游企业的零售销售会让这个问题复杂化。

但这至少也提示了我们,彻查并非没有线索,比如先从查清有多少涉事罐车开始。现在网上有很多网民在高呼追责,摸清楚“影响有多广”“责任有多大”,其实也是追责最基本的依据。

公众也需要做一个心理准备,即最后的问题范围可能非常巨大。事实上已经有媒体试图去梳理供应链的环节,有些涉事厂家其供应范围包括了高校食堂,有的包括一地的几乎所有餐饮、酒店。这些字眼足够令人心惊肉跳,“无人能免”,可能就是真实的状态。

有意思的是,目前各大企业,有的企业表态将自查,比如中粮储;也有表态已经调查,比如汇福粮油;但是更多的企业近乎众口一词地表示自己没有问题,比如金龙鱼、鲁花、西王、京粮、道道全等,都拍着胸脯做了保证。

在原报道里,有司机表示油罐车混装是“公开的秘密”,似乎这早已普遍化。但从企业的集体表态看,这个问题似乎并不严重。

这未免会让人感到非常迷惑,但至少也说明一件事——即靠自查、表态真的无法取信于公众了,还是赶紧进行第三方的独立调查,把问题真正摸清楚吧。

03

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上文已经提到,《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并不是食用油运输专罐专用方面的强制性法律,只是一项国家推荐性标准,直接用来追责力度不足。

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2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也就是说,目前对于这类行为,可以直接处罚到企业。但显然,《食品安全法》的处罚力度,哪怕是严重到吊销许可证,很难和人们对这件事性质和影响的理解相匹配。就像有网友说的,“这跟投毒有什么区别”,确实,投毒倒更符合整起事件的观感。

那么这能否激活《刑法》的相关规定,也备受舆论关注。事实上,7月9日,山东就有法律人士向公安部正式邮寄了2000多字的报案书,要求对涉案人员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立案。

根据该法律人士的说法,油罐车混装不存在监管的盲区,符合《刑法》第143条、第144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他的这一说法,得到了相当多网民的支持。

而在这两天有一个更加令人感慨的消息传来,即这一问题其实早在近20年前就已经被媒体曝光过了。2005年,南国早报就曾报道《罐车清洗难防交叉污染 拉完危险化学品后又拉食品》。

在9年前的2015年,湖南都市和经视的新闻节目《真相大调查》记者接爆料称,湖南衡阳、永州等地不少罐车装载强腐蚀性化学品运送到目的地后,为节约成本避免车辆放空回程,会在当地装载其他货物运回。

这些曝光,当时并非没有处理。比如2015年报道发布后,长沙县食安办迅速反应,联合长沙县食药监、长沙县交通运输局、黄兴镇政府和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对湖南以仁油脂公司进行了查处。执法人员也责令该厂家暂停生产,同时还对油厂内8个储油罐内的油品全部进行了抽样检测。

但现在看来,这些处理似乎没有起到根治的效果,不然何至于到今天还是“公开的秘密”呢?那么这一次,能不能出现前所未有的力度,起到整顿行业的效果,数十亿计的眼睛都在盯着。

这次罐车混装食用油事件,公众有太多的问号。除了上文提到的这些,包括到底对人体有哪些危害,油罐车何以失控、脱离监管,未来又可能有什么措施彻底防范,等等。在这起牵涉面极为广泛的事件里,这些问题的解答恐怕也是千头万绪。

但这一次,人们真的希望能够彻查、严办、清除、重塑,毕竟,这些和工业制品共处过的食用油,是真有可能要人命的。那么,接下来也真的应该展现出“食品安全大于天”的铁腕态度了。


  声明:本网旨在普法,以行政处罚、媒体报道、司法判决等公开信息,以及本网“询法留言”中部分案例、社会供稿(核实后)为普法依据以案释法,宣传法制精神,普及法律常识。对内容中当事方不持任何立场。如有异议请联系:
邮箱:fzyshlhpf@163.com  
服务:法律咨询可【询法留言】
关于我们 招聘加盟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