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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签署虚假合同侵犯公司利益,主动举报能否脱罪
咨询时间:2023/9/8 9:56:51
我叫王建华,身份证号:142301196810131831,系中铝山西分公司员工,2020年2月20日至6月16日经人推荐入职兴华科技工作。在工作期间也被迫参与了一起编造虚假合同占用国有资产挪作他用的违法行为。
本人在中铝集团兴华科技股份公司负责营销中心矿山板块业务管理工作,对公司采购进厂的铝矿石和矿山进行管理,包括矿山治理、覆土造田、矿石质量把控、组织采购矿石等内容。
2020年4月27日,我部门下面的业务主管郑岩通过OA系统,让我审签一份价值近79万元矿石购销合同。供货方为大连中圳投资管理公司(实为贸易公司),既没有自己矿山,也不自产矿石,主要从国内其它矿企购买矿石向我公司供货。合同约定这家公司供矿数量为2000吨,质量为成品矿(A/S≥5.0,Al₂O₃≥60%),在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完成履约。详情查看附件一:矿石购销合同,编号CHINALCO-XHKJ-YX-YLKS-2020013。
在采购矿石事情上,中铝集团兴华科技股份公司有着严格的流程要求,避免有人从中谋利损害公司利益。它的流程是:公司派专人去矿石储放地了解矿源——联系原料站取样化验——起草合同会签——组织进厂——会同原料站取样及检斤——汇总检斤及化验结果——双方确认——汇总结果准备结算——结算会签——财务付款。但是,这份合同并没有按这个流程操作,而是先进矿石后补合同,是明显的违规行为。
问题的关键不止这一点,而是矿石本身就没有进入公司,业务主管郑岩和我本人都没有见到过这批矿石,也没有进行进厂验收。
因此我提出了异议,拒绝在审核合同流程上签字。随后,便接到了郑岩督促签字的请求。并向我明确表示:这份合同是任明林总经理安排的,必须签字,否则影响到工作。迫于压力,我违着良心在流程上签字。
然而,这份在OA平台系统走完流程的合同,还是出现变化。实际形成的纸质版购销合同上,任明林签字日期变成了2020年2月18日,而非OA平台系统走完流程的实际日期,供货方大连中圳投资管理公司仅盖了公章没有签字日期。原因为何,至今也没有找到答案。
2020年5月1日,本人又一次面临是否签字的艰难抉择。这次是要为购销合同约定的矿石款结算签字。结算单清晰显示,矿石重量为1819.30吨,A/S为4.86,低于合同约定;水分为2.31;Al₂O₃为64.29%;综合单价为385.38元/吨,略低于合同约定的388元/吨;最终支付款项为792267.67元(含税)。另外,结算单明细里显示,这批矿石是在2020年2月19日和21日进入公司。那时本人还没进入到公司上班,让我心里稍微轻松一些,考虑在三天之后,在结算单上签字。
但遗憾的是,事情并没有因在结算单上签字而结束。
这批进入公司矿石,实际是中铝集团兴华科技股份公司厂区所在地温泉乡的乡政府罚没矿石(私挖乱采出来的),约定价格是230元/吨,总价41.8439元,中铝集团兴华科技股份公司财务部门为此通过公司帐户汇款至温泉乡政府仅为23.2万元。而这笔费用是前面所讲购销合同货款的一部分,其余的近40万元去向不明。大连中圳投资管理公司因为没有提供给中铝集团兴华科技股份公司矿石,所以在收到矿石货款后扣除税费以现金的方式返回给中铝集团兴华科技股份公司63万元。详情见附件二:办事人员工作汇报聊天记录和财务结算说明单。
公司如资金支付难题,完全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实事求是来解决,没有冒着违法的风险编造虚假合同来欺骗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
如果不及时制止,类似的事情还会发生,也会成为企业经营不善、亏损不止之源,对于挣扎在死亡线上的兴华科技公司来说,无疑是致命的。
为降低企业损失,根除侵吞国有资产的蛀虫,还企业以清风正气,本人实名举报,并自愿配合调查。恳请领导前往公司调查核实,帮助中铝集团兴华科技股份公司走上坦途。

附件一:矿石购销合同,编号
CHINALCO-XHKJ-YX-YLKS-2020013。

附件二:办事人员工作汇报聊天记录和财务结算说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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