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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5/2/28 阅读:217
工伤认定 超龄用工 行政复议听证 维持决定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公司系用工单位,于2023年8月1日招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第三人刘某为员工,并填写了《员工入职情况表》,未另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主要从事绿化养护工作。因第三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人未能给第三人购买工伤保险。2023年8月24日14时,第三人在从事养护工作时,天气突下大雨,第三人在避雨途中摔倒受伤,送医后被诊断为骨折。之后第三人向某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3月8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超龄劳动者能否认定工伤及认定第三人工伤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据此,本案第三人作为超龄劳动者应当享有工伤待遇的权利。就申请人对第三人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及是否构成工伤产生的质疑,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召开听证会,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进行了举证质证,理清了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躲避大雨而摔倒受伤的事实脉络。听证会上,行政复议机构还向用人单位释明应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工作岗位、任务,采取选择购买适宜商业险等方式分担可能面临的风险。同时,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引导用人单位进一步加强对超龄用工行为的规范。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第三人的避雨行为属于在连续工作过程中的必要行为,期间受伤属于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行政机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第三人构成工伤并无不当。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决定。复议决定作出后,申请人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超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比例逐渐增加,特别是在建筑施工、装修装饰、园林绿化、物业保洁保安等行业用工需求量逐渐增大,这一群体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让“老有所为者”干得安心,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复议听证作为重要机制纳入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有利于行政复议机构查清案件事实、全面把握案件脉络,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同时也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进一步释法明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秉持复议为民宗旨,充分运用听证机制,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原因等方面入手,全面、客观、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从法律精神、立法目的等方面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依法维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公正合理的复议决定明确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体现了行政复议对“银发打工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让超龄劳动者“劳”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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