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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法院:虚构事实借款又无意偿还,构成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2/9/7 阅读:599

民间借贷是常见而典型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但法律实践中也不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却披着民间借贷这层外衣的诈骗行为。近日,化州法院审结了一起以民间借贷为幌子的诈骗案,并依法判处涉案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案情回看】

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胡某在无力还款、尚欠他人借款时,仍多次虚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多人借款。

2018年3月至4月期间,胡某通过虚构帮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的于某某、刘某某两名学生还款的事实,以承诺事后给予被害人张某某好处费的手段,先后4次向张某某借款共计111486元。被害人张某某报案后,胡某及其家属才将上述借款退还。

2019年9月16日,胡某以需资金周转、超出网贷额度、网贷被黑需用信用卡还款、信用卡欠费、信用卡额度不够等理由先后7次由向被害人徐某某借款共计142000元,并承诺2019年9月17日还清,但该款至案发时尚未偿还给徐某某。

2019年9月份开始,胡某以假身份与李某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以假名胡某某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币18700元,承诺第二天归还并给李某某一些好处费,但胡某并未如期偿还给李某某。案发后,胡某家属才替其偿还该款。

2019年10月24日,胡某以需要还信用卡欠款为由向被害人吴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承诺给吴某某600元手续费,30分钟后归还,胡某无法按时还款。案发后,胡某家属才替其偿还该款。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在尚未清偿原有欠款的前提下,隐瞒自己真实的经济状况,先后向多名被害人虚构代在校学生还网贷、资金周转困难、信用卡欠费、刷信用卡额度等事实,并承诺短期还款和给好处费,骗取被害人钱财。

在被害人追讨欠款时,胡某隐瞒自己无力还款的真相,继续虚构新的事实理由不断向被害人借款,骗取他人钱财,直至被害人发现被骗向其追讨,其以拒接电话、电话关机、离开居住地等方式逃避隐匿,并无偿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

胡某在被害人报案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向被害人退还款项及赔偿,其退赔行为在犯罪行为被发现之后,是基于法律追责压力的补救行为。

胡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钱财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说法】

并不是所有借钱不还的行为都会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是受害人限于错误认识而错误处分自己的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民间借贷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否虚构事实、对待还款的态度等。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以高息为引诱的借贷行为,均需警惕,切勿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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