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立新 朱香荣
张男和李女经媒人介绍而订婚,张男根据当地习俗给了李女36.8万的彩礼,随后按照家乡习俗举办了婚礼,李女出嫁时用彩礼的一部分购买了一辆宝马车作为嫁妆带到了张男家里,举办婚礼后二人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是一直未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人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之后,发现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在一年后决定“离婚”,此时张男提出李女应归还36.8万元的彩礼,但李女以已经共同生活为由认为张男要求返还彩礼无正当理由,张男将李女及李女父母诉至法院。
张男给出去的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以上第(一)种情形,属于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当然,法律虽然规定了应当支持返还彩礼,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全额返还。在涉及彩礼返还的数额时,人民法院主要考虑给付金额、给付方的经济状况、彩礼数额、彩礼用途、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有生育、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兼顾公平原则来进行酌定返还的数额。
本案中,张男与李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法官会综合考虑张男给付彩礼数额较大、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短、未生育子女、接受彩礼一方的返还能力、结合陪嫁宝马车的归属情况等因素,判令李女酌情返还彩礼,真正体现公平原则。
案号:(2022)豫15民终2362号
男方肖某与女方张某双方经人介绍,于2021年1月24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男方给女方父母现金彩礼140000元及实物彩礼黄金手镯、项链、吊坠、戒指、耳饰等若干。婚后,双方经短期共同生活后发现感情不和而分手。男方将女方及女方父母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162700元,以及订婚钻戒、结婚黄金手镯、项链、吊坠、戒指、耳饰等物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起诉主体的问题,根据当地民间风俗习惯,订立婚约时男方给付女方彩礼,通常情况下,接受彩礼的是女方及其父母,接受的彩礼应当有一部分用于给女方置办嫁妆及结婚时的其他开销等,因此,婚约财产纠纷与女方及其父母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女方父母实际收取了彩礼的情况下,男方将女方父母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及婚嫁习俗。
其次,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当事方给付的彩礼是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基于习俗由一方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解除婚约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其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实物彩礼的处理,因女方不认可钻戒、黄金手镯、项链、吊坠、戒指、耳饰各一枚(对)为其持有,故以上实物不适宜返还,而以购买以上实物的现金返还比较合适。双方其他自愿赠与或消费性质的开支,不属于彩礼范畴,对各自主张均不予支持。男女双方虽曾同居生活,但同居时间很短。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参酌公序良俗,法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00000元为宜。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