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洗澡摔倒致伤事故
让家政雇员与雇主对簿公堂
雇员摔成八级伤残
向雇主索要高额赔偿
可雇主认为这纯属意外
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
那么问题来了
谁应当为这次事故负责?
雇员在雇主家受伤,双方产生赔偿争议
原告是一名家政工作人员,在被告(雇主)家中工作。双方签订家政合同时,约定工作内容为“一般家务”,服务方式为“住家制”。此外,被告委托中介公司为原告投保“家政无忧险”,保险受益人为原告,保费由被告承担。
某日晚9点,原告临睡前在被告家中浴室洗澡时摔倒受伤,造成创伤性脾破裂、肋骨骨折,后住院治疗,经鉴定已构成八级伤残。治疗期间,被告垫付4.2万余元医疗费,并从保险公司处领取了4万元理赔款。
原告亲属与被告在微信中就原告受伤一事沟通时,被告称“我们会做好防滑的,要改是个大工程,我们家内管全部走内墙的,要改等于把整个卫生间都拆了重新弄”“对,以后会装的(扶手),之前家里又没老人和小孩谁会想到这些”。
法院:原告举证不足,驳回诉讼请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应当对过错归责原则的四个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如何认定这起事故中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署家政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针对这种关系中可能产生的侵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条款的适用前提,需是“因劳务”产生的侵权责任,故判断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是准确适用该条法律规定的前提。
本案中原告的工作内容是“一般家务”,但因其居住在雇主家,容易出现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交替和混合的情形。结合原告受伤的时间(临睡前)、行为目的(维持个人卫生)、主观认识(其个人生活所需)、行为的受益方(原告本人)等条件综合判断,原告的洗浴行为既非出自雇主的指示或为了雇主的利益,亦非在履行家政工作期间或与家政工作有必然衔接,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因劳务”的适用条件。因此本案不适用该条法律规定,而是一般侵权案件,应当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即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原告对四个构成要件均负有举证责任。其中,过错要件是过错归责原则的核心和基础。
本案中原告关于过错要件的证据,仅为原告亲属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以被告自称会做好防滑,欲达到证明被告明知浴缸存在缺陷、主观存在过错的目的。被告辩称这是对原告亲属的安慰,并非承认浴缸存在缺陷。从审判人员现场勘查的结果来看,被告家使用的浴缸与市面上通用的浴缸在外观上极为相似,且浴缸底部自带防滑功能的磨砂材质纹路,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设计缺陷。
由于原告未能完成对全部构成要件的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
来源:防骗每日电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