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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集团钱家营矿业被罚之后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2/5/27 阅读:583

普法观点:

罚款越来越成为违法行为监管的常用手段,尤其是对法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然而,以罚代管的监管模式是否可以形成对违法行为的震慑?

当一个行业足够暴利,对于企业而言,“罚款”可以解决的问题就不在是问题,应对监督的唯一方法就是准备好“罚款”,而不再是完全法律制度所规定的应尽义务和责任。

再这样的监管机制下,企业要做可能是无视违法行为的存在,甚至加大违法行为的力度,把所有的精力用于扩大生产提高利润,至此,监管可能就失去了作用。






案例陈述:


2022年5月11日被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同日,因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违法违规案被罚15万元。

2022年4月27日,因4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2项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违法违规案被罚款49万元。

同日,因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违法违规案,以及未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违法违规案,两次被罚合计200万元。

2022年3月4日,因未对机电设备检查、维修,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帮,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违法违规案,以及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违法违规案,两次被罚合计15.4万元。

2022年1月11日,因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违法违规案被罚15万元。

2021年12月16日,因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违法违规案,以及提供虚假材料、未向从业人员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设备违法违规案,还因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帮、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定期检查维修违法违规案,三次被罚合计46.5万元。

2021年10月15日,因未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违法违规案被罚100万元。



(来源: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中国民商网)




案例分析:

从案例中违法事实的时间跨度和违规行为不难看出,“瓦斯检车制度的执行、甲烷传感器的安设”等部分违法行为在不同事件重复出现。

事实上,开滦集团的违规行为不仅仅存在于钱家营矿业,也不是近期存在违规情况。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发布开滦集团四季度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预警信息的通知冀煤安监〔2019〕101号中部分内容显示:

吕家坨矿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9年11月1日到期,存在证照不全非法组织生产的重大安全风险;矿井采深超过400米,在煤层和工作面采掘顺序、巷道布置与支护、煤柱留设、采掘作业等设计时,应当避免应力集中,存在不合理开采导致发生冲击地压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 

     范各庄矿2019年7月20日15点54分,3123N回收面CH4传感器超限报警,最大值4.00%,持续28分34秒。7月21日13点57分,3285采面上隅角CH4传感器超限报警,最大值1.13%,持续30秒,经冀东分局现场核实,事故原因为工作面采空区顶板突然垮落,造成瓦斯涌出,存在瓦斯超限发生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

唐山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处于停产整顿期间,存在非法组织生产,引发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

林西矿1793上回采工作面为三面采空区工作面,1690回风巷、运输巷及联络巷处于老空及原有煤柱应力叠加区,存在发生冲击地压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

荆各庄矿0095回风巷与0090回风巷贯通,0095运道与0095切眼贯通,0028D外风道与0028轨道巷贯通,存在通风系统可靠性降低的重大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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