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浙江地区法院所作的妨害公务罪的判决书提到,公诉人认为专家论证意见只能代表专家个人意见,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类型,而法院则认为,专家意见书已被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所否认,法院不予认定。
这有两点要注意:公诉机关的看法是,专家意见没有达到证据准入门槛,因为证据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法院则立足于证据分析,用证据否定专家意见。
这可能会让知名法学专家很“尴尬”,甚至被“打脸”。毕竟,那几位署名的法学教授,都是中国刑法学界的大腕。难道他们的看法是不正确的?退一步来说,即使是正确的,就一定要按照专家的意见来判决?
专家意见,做一番历史沿革的考证,也必定有其历史渊源。何兵老师的《法律专家意见书:施向法庭的无影神掌》一文针对这个问题发表他的看法。总而言之,专家是法庭的不速之客,名不正言不顺。所谓专家意见是无影神掌,就是这个道理,没有资格进入法庭,却希望发挥作用。那么专家如何发表意见?他可以在报纸上发表文章。法官如果觉得法律问题不清晰,他自己可以向专家请教。
笔者认为何兵的观点有道理。无论在刑事诉讼法上,还是在司法制度上,专家意见进入法庭,必须遵守现有的法律体系。如果有的问题存疑,专家可以以专家辅助人的形式出现在法庭上。如果说证人不出庭接受质询是常态,那么专家意见后的专家不出庭接受质证也是常态。这显然与通过法庭审理案件的作法相违背。
一个现象是,一份专家意见即使出现了知名法学专家的签名,但这不能够扭转办案机关对涉案组织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专家不傻,不会直接把黑的说成白的,只是针对一方提供的资料,发表自己的意见。比如,针对已经提供的模式设计资料,专家提出它不存在组织、领导传销行为。至于重点那些构成要件对应的事实,不一定提呈给专家。在时间上,论证也不会进行很长时间,比如一个上午,就要下结论,形成一份报告。当然,最重要的是,没有金钱或者关系,专家也没有时间和精力亲临现场在报告上面签字。既然收了钱,到了现场,不签字,也对不起对方所付的钱。
尽管专家意见名不正言不顺,但是,为什么被告人一方还是乐此不疲地进行专家论证呢?权威的力量总是能够产生一些莫名其妙的效果。尤其是对于一些模糊不清、可左可右的地方,专家的看法可供借鉴。舆论能够对法庭产生影响,那么作为教育家的专家的意见,也希冀能够产生影响。因为,他们比我们法庭的法官具有更加博学的知识,他们的看法也就自然更加正确。
但是,当下也盛行拍砖。首先在程序上,辩护人可以提交专家意见,但它在刑事诉讼法中是没有地位可言的,既不是证据,也不是辩护人自己提出的辩护意见。其次,还是在程序上,专家受到了利益影响,所提出的意见也自然是受到了“污染”。最后,还是在程序上,专家仅凭一方提供的材料作出判断,也没有接受法庭的质证,就认为当事人不构成犯罪,所以,专家意见只能是“意见”,而不是判决。
当然,上述程序的分析只是立足于法律原理。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专家论证还具有更深层的存在理由。如果说它没有用,那么它也就销声匿迹了。如果说它有用,但它又面临尴尬的地位。这种尴尬,放在大的司法环境之下,似乎又可以得到一定的解释。
作者:黎智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