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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律所“0元”中标法律服务项目违法吗?
发布时间:2022/5/30 阅读:624

来源:北京市惠城律师事务所

作者:薛起堂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中央财经大学PPP中心主任

      冯立松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10家律所0元中标海南某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事件一经爆出,网络上热议纷纷。那么作为研究招标采购的法律人士,我们从法律规范角度基于该事件所涉及的具体规定来分析下“0元”中标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存在违法之处,同时也结合从业多年的切身感受来谈一下对于行业良性竞争的一些期待。

从政府采购法层面来说,“0元”报价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对于本次事件的评论中多见援引《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但根据从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官网看到的本项目招标公告内容,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并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本项目系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故适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政府采购相关规章中对于低于成本投标有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本项目投标人“0元”报价明显不合理,评标委员会应当直接废标。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司法部2006年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关于收费的考虑因素来看,“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本次采购的服务内容为陵水黎族自治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合同履行期限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则其中法律事务至少包含为期1年的法律咨询,“0元”报价难道是指“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与“0元”的水平对等吗,那如此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陵水黎族自治县党政机关敢于信任、敢于将合法合规重任交予其保障吗?从“委托人的承受能力”来看,本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高达3046000.00元,对比之下显然“0元”报价是不合理的,至于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我们不得而知,但无论如何该报价金额明显与市场规律不符,即使供应商提供相关承诺,也不影响其报价的不合理性。

从律师行业管理层面来说,行业规范禁止不当低价竞争,违者应当予以行业处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含修正案)》中规定,“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明确将“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界定为应当禁止的“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协会应当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性文件实施处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十条第八项也有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本次“0元”中标事件,采购人显示为陵水黎族自治县司法局,正是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关,却对行业内应当予以处分的不当低价竞争视而不见,反而确认中标,落得贻笑大方。

与此态度不同的是,杭州律协、合肥律协、天津律协等多地律协发布了警示或倡议书,抵制低价竞争,倡议规范律师收费,共同维护律师行业良好发展环境。杭州律协发文中明确提出“对于律师事务所纯粹以争揽业务为目的,通过以明显低于成本报价的方式误导服务对象,导致后续提供的法律服务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违规违纪行为,或者招标单位与投标律师事务所恶意串通,通过低于成本甚至0费用方式进行虚假招标的不诚信行为等,本委有权根据投诉情况或依职权主动对涉案律师事务所进行查处,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招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前几日,长沙市律师协会官网就过低收费不正当竞争也曾通报过一起案例:在一起民事案件代理中,最低可收律师服务费约为41万余元,但长沙一律师与当事人仅约定为5000元,被长沙市律师协会认定该律师过分低于律师收费指导标准,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涉事律所和律师严某某给予警告的行业处分。

上述列举律师协会充分发挥了应有的自律功能,严格把关,整顿不良风气,这种积极作为、落实惩戒规则的担当应当予以肯定。律师既然加入律师协会,就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遵守执业规范。

律师行业应当放弃恶意竞争,合理收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10家律所倘真会0元提供一年法律服务,并倒贴招标代理服务费吗?这样的判断,显然违背常识,也侮辱智商。”对于该热搜事件网络上也不乏猜疑之声,有文章就提出是先“0元”入围,以后再收取律师费用。但是,从网络上流传的“中标通知书”图片来看,本采购项目明确“中标价格为零元”,若真存在先入围后确定服务费用的情况,也是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既然“0元”报价且中标通知书也确定“中标价格为零元”,则后续就不可再收取法律服务费用。只能说,这种荒诞滑稽背后显示的行业内卷让人可叹。

律师成才周期长,律师培养所需要的时间及经验累积成本是无形的,当然还包括牺牲其他工作、休闲、学习、家庭生活等机会成本,大量沉没成本造就了律师服务比较“昂贵”,但是好的律师服务是能够让客户用较低的成本来获得较高的收益,差额的不同显示了律师水平的不同,高水平的服务应当获得高于普通水平的收费,这是激励提升行业服务能力水平与服务质量、维持这个行业持续发展的基本立足点。而恶性低价竞争无异于饮鸩止渴、竭泽而渔,以扰乱行业正常秩序来获取短期利益。过低的服务费用可能导致律师在法律文书论证、证据收集等各项工作中投入的时间与精力严重不足,最终演变成敷衍搪塞当事人,那么最终受害的反而是贪图廉价的委托人、客户。

作为律师,需要认同自身崇高的行业价值,时刻牢记职业使命,维护行业形象。市场化是双刃剑,在律师服务上我们应当摒弃“薄利多销”的思路,打造核心竞争力,以长远目光真正利用市场力量来推动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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