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是伴随着当下以计算机网络和通信技术与经济融合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随着以网络为基础的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迅猛发展,数字经济被赋予了新的发展动能。
当前数字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不同于传统经济体制下的新风险,包括财产风险、人身风险、信息安全、健康安全、秩序安全、环境安全等。数字经济也给竞争格局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线下的零售、金融、交通、租赁等行业的转型和重构更加迫切。而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网络市场,在数据、客户、算法等方面展开了激烈争夺,互联网竞争秩序规制呈现出全新的特点。
数字经济也带来了对既有法律规则体系的挑战。在数字经济的应用场景中,对于具体主体的规范,越来越多地依靠代码、算法、电子合同等有利于经营者的方式来实现,众多的电商企业、广大消费者等只能处在被动的接受地位。代码、算法、电子合同等机制本身已经成为对他人进行控制的一种强大力量,而现行的法律规则体系尚不足以对这种“数字权力”进行有效规制。
当然,面对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新趋势、新变化,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变迁,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立法,从而对数字经济的发展和监管进行回应。但是,总体来看,这些立法或者规则体系往往只能就事论事,进行片段化、碎片化的调整。因此,在数字经济监管立法体系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数字经济的监管面临着诸多挑战,难以有效因应现实的需要。由于缺乏有效的立法和制度供给,监管者更倾向于站在一个相对保守的立场,运用传统的线下规则体系来加强对数字经济的监管。这样的倾向,既可能难以解决监管有效性的问题,也可能会严重束缚市场主体的活力。而在行业协会自律、社会监督机制尚不健全,法律和会计等中介机制还不够完善,信息孤岛问题普遍存在,政府的数字治理能力和治理技术还远远跟不上经济发展等现实面前,政府的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显得极为有限,监管能力也受到极大制约,难以实现对数字经济的有效监管。
当前,我国对数字经济的政府监管体系亟须进一步优化。首先,数字经济领域的监管亟须观念的变革,要从管制思维向审慎包容思维转变。在面对数字经济的监管时,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监管手段。在竞争较为充分的经济性监管领域,特别是在市场准入和退出等方面,应当着眼于采取提供基本法律规则、公开基础信息、提供公共服务、加强行政指导等相对温和的监管方式,重点在于构建一套依靠规则形成的秩序,实现私法秩序和公法秩序的和谐共存。但是在健康、安全、环保等社会性监管领域,则可以采用管理强度较大的监管工具。其次,注重机制整合,从分散治理向社会控制转变。构建多元主体参与、多元手段、公权与私权有效合作的治理机制,包括自律机制、合约机制、社会监督机制、政府监管机制等,从而在数字经济监管方面构建一套社会联防共治机制。例如,企业应当建立自我规制的机制,构建相应的合规管理、反欺诈和舞弊、内控和防火墙、个人隐私保护等机制;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建立合规性的评价、违规惩戒、信息披露等机制,从而实现对行业内部成员的约束。
*王伟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 济法室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