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统合性立法时,我国数字经济显现出的结构性矛盾和制度性障碍应予多维度平衡,确保立法目的与价值精准落地。
第一是发展与合规的平衡。既要考虑维护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提供数字经济发展的机制动力,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又要强化制度规范,保障市场的安全、高效、有序运行。
第二是竞争与创新的平衡。既要保障市场准入畅通,充分释放市场多元主体创新活力,又要集中力量支持和激励优势企业在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包容审慎监管仍然是基本原则。
第三是效率与公平的平衡。既要推动新型数据要素的市场化、商业化及产业化发展,又要构建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使互联网数字经济发展红利惠及各方主体。
第四是安全与开放的平衡。既要不断完善本国体制机制,促进国内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又要紧跟世界整体发展趋势,应对国际挑战与风险,主动参与全球数字经济法治规则的制定与施行,建设全周期、全空域、全场景、全流程、全价值的数字经济法治系统。
第五是实体与程序的平衡。在实体内容上应注重国家政策与法制文本的科学性、正当性、实用性,在程序上注重司法与执法等适法活动的谦抑性、透明性、公正性,保证实施效果与立法目标一致。
最后还要注意制度与科技的平衡。以“政策+法律”的制度设计营造公平自由竞争、数据流动有序、技术应用有度的制度环境,以“科技+法律”的调整工具推动各项制度价值在数字经济法治化领域的实现。
*陈兵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博士生 导师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