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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安徽女校长被无罪释放之后……
发布时间:2022/6/1 阅读:926

近日有媒体报道“安徽女校长陈某查看仓库中的学校桌椅,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逮捕。羁押225天后,检方撤诉。因不服刑事赔偿决定书,且所在单位不愿为其恢复原职,陈某申请复议。”

那么陈某是否应该被恢复原职?


 


案例回放来源:上游新闻

陈某是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某小学副校长,2020年10月31日,她和学校工作人员到学校租赁的仓库去查看办公课桌椅情况时,被房东刘某辱骂,并发生冲突。报警后双方达成调解。2020年12月24日,陈某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被批准逮捕。

2021年11月25日,萧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陈某不起诉。2022年2月21日,萧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因错误羁押225天,决定给予陈某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8394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尽管认定我无罪,也拿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但是检察院还没有道歉。教育局也不愿意为我恢复原职,我的工作还是没有着落。”陈某表示。


 2月21日,萧县检察院对陈某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以案释法】 联合普法网专家顾问团 刘庆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这里之所以使用“暂停” ,对应的是“涉嫌违法”,适用于在被调查期间,尚没有做出司法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情形,而“暂停”就意味着经过调查解除违法嫌疑“暂停”职务履行的决定随即终止。

从这一点讲,安徽女校长应该被恢复原职。


另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条: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虽然这里指的是“行政处分决定的变更、撤销”,并针对非涉嫌违法的情形,但法理是相通的。即便行政处罚变更和撤销可能依附于当事人的违法嫌疑,但行政处罚的变更和解除恰恰是因为违法嫌疑的解除,两者的法律结果是相同的,即当事人没有违法事实的存在。

从这点讲,安徽女校长也应该被恢复原职。


这里还有一个法律问题需要交代清楚,那就是安徽女校长的职务是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就是说,副校长是不是公职人员?

答案: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也就是所,副校长作为在公办教育单位从事管理的人员可以与公务员共同被认定为公职人员。

由于对案件的了解仅限于媒体报道的公开内容,因此,对于安徽女教师没有被恢复原职是否还存在其他原因不得为之,所以,对报道中教育局尚未对其恢复原职的行为不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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