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制度”是确保公正公平,确保择优选贤的重要保证。然而,与“公司制度”相配套的反馈渠道的畅通便捷,反馈内容的公正公开才是真正保障“公示制度”发挥作用的核心所在。
只有畅通便捷的反馈渠道才能够接收到有效的反馈信息,才能够接受最真实的与公示内容相关的佐证,才能够为公示结果提供最有直接的参考。
只有公开反馈信息,才能够确保反馈信息被无视,才能够确保公示制度不只是一种形式。
陕西理工大学官方微博6月6日发布《情况通报》指出:
陕西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2022年人事代理教师招聘进入体检和心理测试环节名单公示后,收到有关教职工子女入围的反映。该校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核查工作。
经查,公示的3名考生中李某某系学校中层干部的子女、王某某系学校退休教师的子女。外国语学院在组织此次招聘考察工作时,未能就有教职工子女报考的情况采取校内考官回避等针对性措施,对2名教职工子女考生打分难以保证公平公正。
经研究,决定取消2名教职工子女考生进入下一个招聘环节的资格。近期,该校将对外国语学院人事代理教师招聘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重新组织招聘考察工作。
陕西理工大学对本次招聘工作给考生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学校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完善人事代理招聘工作流程,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学校纪委将根据调查情况追究此次招聘工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