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付审计,请另一公司法人代表在对账单上虚增2千万债权,弄假成真,该公司如何应对?
耀智公司与天忆公司常有业务往来,往年旧账显示天忆公司拖欠耀智公司1千万。耀智公司董事长韦某为应付集团公司的财务审计,请求天忆公司法定代表人贝某在虚假对账单及《还款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天忆公司公章。其中《还款协议上》载明:天忆公司欠拖欠耀智公司3千万。随后,韦某出具说明书一份,此对账单及《还款协议上》,仅仅作为查账只用,与天忆公司债务无任何关系。据此,耀智公司虚增债权2千万。
半年后,耀智公司向天忆公司发出付款公函,其中载明:天忆公司欠耀智公司货款共计3千万,限3月内还请清。天忆公司收到公函后,回函:《还款协议》及对账单系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法律行为,以实际业务合同款项为准,只认可拖欠耀智公司1千万货款。天忆公司并没有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还款协议》。
后耀智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天忆公司支付欠款1千万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原告律师费及差旅费等。
本案中,天忆公司收到耀智公司还款公函,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天忆公司如何诉讼,才能赢回官司?
分析1:天忆公司收到耀智公司还款公函后,可依据民法典总责编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天忆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还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