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6月14日讯 (记者封其娟)日前,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下称“深注协”)官网发布了一份《专业技术委员会第二次研讨会会议纪要》。研讨会上,委员们关注了“康美案”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影响,并对注册会计师目前的执业环境、过错评判标准及事务所治理水平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康美案”是新《证券法》下国内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判决结果具备极大的示范意义。其一审判决结果显示,康美药业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其审计机构正中珠江被判决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其合伙人和签字会计师杨文蔚被判决在正中珠江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会委员对此指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承担100%连带责任,或超出其过失范围的赔偿责任,有可能使虚假陈述的实际造假者将责任转移到注册会计师身上。因此,部分委员建议修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承担对会计主体信息披露的第三方鉴证的责任,原则是补充责任,不是担保责任,并廓清不同过错情况下的责任承担与责任限额。
同时,与会委员建议建议厘清审计过错评判标准或者勤勉尽责的标准,建议由行业专业组织主导成立审计责任鉴定委员会,加上法律专家成员,对涉及审计业务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当前,证监会以“资格罚”和“经济罚”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但重罚之下,注册会计师们开始“人人自危”,开始讨论规避破产的手段。包括项目合伙人在承接项前先行转移资产,或者不在自己名下存放资产。更有甚者,考虑通过离婚予以应对。
如何看待本次处罚?
根据会议纪要,5月11日,深注协召开了第七届理事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暨“康美药业案例分析研讨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岸强、副主任委员刘侨敏及7位委员参与研讨会。列席人员则包括监督委员会委员张汉斌,深注协秘书长刘雪生、副秘书长杨梅以及监管部高伟娜、朱艳。
会上,各委员就“康美案”对行业发展的影响以及应对建议做了专业层面的讨论。
“康美案”一审判决落槌,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反响巨大。判决结果显示,除康美药业及其实控人和董监高等相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责任外,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其项目负责合伙人也被法院判决对康美药业对投资人的赔付债务承担100%连带清偿责任。
各委员指出“康美案”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有过重之嫌,是否可以按责任性质和过错程度进行处罚。
关于处罚过重,各委员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一)对比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康美案”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显得过重。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承担会计责任,是会计造假的主要责任人。审计机构承担审计责任,审计机构不是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判罚审计机构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承担相同的100%连带责任明显过重。
(二)对比审计收费和承受能力,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明显过重。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原则是按照提供服务人员的时间收费。根据公开信息,正中珠江2016年至2018年收取康美药业的审计费合计1425万元。正中珠江当年是广东省排名靠前的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员工超千人,年度审计费收入为475亿。相比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赔付能力微不足道,无力承担这样的处罚。
(三)对比资本市场成熟的国家(例如美国,采取比例责任),“康美案”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连带责任的处罚过重。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承担100%连带责任,往往超出其过失范围的赔偿责任,有可能使虚假陈述的实际造假者将责任转移到注册会计师身上。
因此,部分委员建议修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承担对会计主体信息披露的第三方鉴证的责任,原则是补充责任,不是担保责任,并廓清不同过错情况下的责任承担与责任限额。
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面临五大问题
会议纪要显示,与会代表对注册会计师目前的执业环境、过错评判标准及事务所治理水平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面临着5大问题:
(一)是市场信用或社会信用的高低,以及执业环境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审计质量。
(二)是审计对象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拖欠甚至不支付审计费目前没有得到合理的约束,客观上有损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三)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低价恶性竞争的趋势仍在继续,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客观存在,这不仅影响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对审计质量也有直接负面影响。
(四)是外部单位和机构配合审计对象提供虚假审计证据的现象仍较为常见,但尚无生效的法律对此进行有力今天约束,大大影响了审计质量。
(五)是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功能尚未落实到位,独立董事和审计机构的良好互动关系在大部分上市公司中也未能建立。
因而,大力提升我国社会信用环境、改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是提升审计质量的重要因素。
与会委员认为,注册会计师被喻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但实际上却处在执业环节上的弱势地位,我国注册会计师当前的执业环境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间。过去几年行业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人才流失,在社会信用环境、执业环境未得到改善的时候,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判以重罚,虽然起到了警示作用,但也加大了行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难度,不利于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而要从根本上提升审计质量,与会委员希望相关部门出台各项法规措施并落地执行:
>(一)修订现在法规或出台新的法规,加大对配合造假者的责任;
>(二)对审计对象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明确的审批流程以及信息披露的规定,保护审计机构被解聘时正当的审计收费权利;
>(三)出台相关措施遏制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低价恶性竞争的趋势。
与会委员还提出了第二点问题:当前审计准则都是原则导向,对判断是否执行了准则具体要求,达到勤勉尽责要求,缺乏具体可执行、可量化的标准。出现审计失败时,如果主要从结果上评判审计过错,而不是从审计程序、审计证据上评判,对注册会计师是不公正的。
另外,审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审计责任的评判对专业性的要求更高,因此,由行业以外的人来厘定审计责任是非常困难或者不甚恰当。
对此,建议厘清审计过错评判标准或者勤勉尽责的标准,建议由行业专业组织主导成立审计责任鉴定委员会,加上法律专家成员,对涉及审计业务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此外,与会委员指出正中珠江在康美审计项目上存在严重的审计质量问题,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执业水平也亟待提升。
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的保证和提升,离不开事务所治理水平的提升,包括合伙人的晋升、考核和薪酬机制中是否将审计质量作为最重要因素。
进一步完善事务所的治理水平,落实和加强事务所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质量控制毋庸置疑,要将职业道德落实在招聘、培训、绩效考核、晋升、薪酬的重要环节。将职业道德这一因素给与一票否决或者较重的权重。
审计机构被判100%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依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确认康美药业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虚增货币资金等虚假记载行为,正中珠江为前两份财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为后一份财报出具了保留意见。在2016年和2017年年报审计期间,正中珠江相关审计人员了解捷科系统为康美药业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金蝶EAS系统为财务处理信息系统,但未关注两套系统是否存在差异,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此外,正中珠江还被认定存在审计底稿“加塞”函证交易数据和项目经理严重违反独立性要求等事实。
2021年11月,广州中院对“康美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康美药业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其审计机构正中珠江因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康美药业严重财务造假未被审计发现,被判决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而身为正中珠江合伙人和2016年、2017年康美药业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在执业过程中因重大过失,被判决在正中珠江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也由此,“康美案”也创下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金融之最且首次落实到会计师个人的记录。
重罚之下必有畏者。客观上,“康美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将起到倒逼行业自我规范和净化的作用。具体表现在,整个审计行业将加强对客户的甄别意识和加快加快淘汰出清不诚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
但“康美案”原告律师秦政指出,理性看待中介机构的责任问题还是值得研究的。客观上看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依附于发行人的生态关系较难保证其独立性是根本原因。如何构建一个健康的中介服务市场值得广泛研究和讨论。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是典型的侵权案件,属于民事案件。而正中珠江及相关审计人员涉及的是民事案件,目前并未听说相关刑事案件在处理。
法律人士认为,如果中介机构有主动为犯罪分子出谋划策,制定逃避法律的计划、方案等行为,有故意犯罪或者主动帮助犯罪分子的动机和行为,中介机构很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单单因为过失或者过错,中介机构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
“康美案”是新《证券法》下国内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还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的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同时,该案件也是我国资本市场和证券司法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标志性事件。
因而,“康美案”的判决结果具备极大的示范意义。是落实新《证券法》和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
新《证券法》下,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明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证券公司及中介机构严格履行审查义务、加强金融监管以及提高投资者保护。注册会计师在证券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是否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能否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民事责任认定方面,当前立法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相关条款作了优化:一方面细化已有行为和内涵;另一方面,针对当前实务中的商事活动行为、金融监管理念和法律体制制度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旨在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是扩大虚假陈述责任主体。第五十六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应当是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二是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条款进一步完善。新《证券法》相关条文,直接规定注册会计师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
基于当前立法的规定,中介机构的举证责任更多,法律后果更严重。多项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均有所扩大,在新法中,明确将注册会计师等证券服务机构纳入责任主体,且在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具体金额上有巨大的数额提高。
三是强调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新法规定,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都应当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投资能力等事项履行审查义务。
5月31日,深交所创业板一连公告三份监管函,对遭遇IPO现场抽查出现违规情形的丰盛光电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一同受罚的,还有丰盛光电保荐代表人和签字会计师。
同一日,证监会联合司法部、财政部共同发布《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旨在加强对注册制下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发行上市相关业务活动的廉洁从业监管。主要针对注册制下的廉洁从业突出风险点,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廉洁自律,引导形成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内生动力和常态化机制。
同时,证监会也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用好“资格罚”和“经济罚”,有效强化监管震慑。从而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净化资本市场生态。
监管趋严下,审计从业人员因连带责任,参与项目赚的几万元或许会让会计师倾家荡产,甚至被吊销会计师执照。
也由此,审计行业开始讨论会计师能否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避免破产。规避手段包括了项目合伙人在承接项前先行转移资产,或者不在自己名下存放资产。更有甚者,考虑通过离婚予以应对。
本文源自财联社记者 封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