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当事人屈某在某矿业公司项目部所管理的矿洞进行完炮工作业后,在排险过程中,矿井顶部突然垮塌将屈某某砸伤。当日,屈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在屈某入职某矿业公司时,公司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为屈某投保了高危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屈某受伤后,某保险公司赔偿屈某20万元后,屈某就其工伤向乌拉特前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矿业公司赔偿屈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某矿业公司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认为某保险公司赔偿屈某的20万元保险金应在赔偿款中予以核减。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矿业公司为其职工屈某投保意外伤害险,屈某某因工作受伤,其有权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同时有权向某矿业公司主张赔偿,投保人某矿业公司不能主张从赔偿款中扣除2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即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系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义务,而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倡导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法律鼓励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目的在于为职工提供更多的保障,但并不免除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由于生命健康遭到损害,其损失无法用金钱衡量或弥补,此时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填补原则,被保险人有权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也有权请求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能取代工伤保险,二者不存在替代或包容的关系。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