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于2018年1月联合修订印发的奖励办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扩大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范围,提高了奖励额度,最高可达30万元。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4月11日发布《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最高可奖励30万元。
按理说“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最高30万奖励足以激活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的监督举报,足以有效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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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 安全监督靠社会,只靠奖励有点难。
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不仅需要知识,更需要勇气。
安全隐患往往存在于工作场景,存在于检测系统,在这种条件下能够行使安全监督的主体除了检测机构,只有在这里工作的工人。
但问题在于,监督生产安全的同时,如何保护自身安全?
安全监督需要专业知识,更需要安全保证,无论是人身安全,还是职业安全。30万奖励着实诱人,但要想拿到30万奖励却却着实不易,毕竟30万奖励的背后可能需要被举报企业付出更大的代价。
从目前来看,自媒体反倒成为安全生产监督的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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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信息的发布,究竟是冲着30万奖励,还是出于一个公民的社会责任,我们不做评价,毕竟奖励有法可依。
然而,对于自媒体曝光的线索信息却很难看到官方回应或核实结果。
究竟是虚假信息,还是“查无此人”,监管机构应该让线索发挥作用,唯有如此,30万奖励才有价值。
公示结果才是引导社会监督敢于监督、乐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最好奖励,才是让监督行为发挥作用,让被监督主体有所触动,让安全生产可以防患于未然的终极举措。
毕竟今天的网络用户均为实名制,信息真伪还是恶意谣言是完全可以查实追究的,网络举报行为主体还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因此,安全监督,监督的不仅是涉事企业,还有监管机构。
另外,媒体监督,往往在事故发生之后,对于安全隐患的监督很难发挥直接作用。
除了“一把手责任制”之外,是不是让法律更加直接的触及关键环节的核心角色——执业主体。
赋予安全生产专业工作人员的法定权利,用法律约定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业标准、执业安全和执业收益,强化安全生产技术环节、管理环节专职人员的法律责任,用法律手段强迫执业人员发挥作用。甚至使其成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共同责任主体,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