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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警惕!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用来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2/6/27 阅读:383

现实生活中

朋友间借款很常见

但是作为出借人

一定要知道

借款可以,但切不敢这样干


 

案例分析:

甲和乙因在同一个公司上班相识,一天乙向甲诉苦,家里遇到难事急需要钱,请求甲帮忙。甲自己也是刚刚参加工作的新人,想帮助朋友却有心无力。乙遂给甲出主意,说自己有POS机,只需要甲向银行申请信用卡,通过其POS机刷卡,钱就可以到乙的账户中。甲一想,既不用自己真的掏钱,还可以帮到朋友便欣然同意。乙向甲出具了《借条》,约定甲通过刷POS机的方式向乙给付了钱款,信用卡产生的利息由乙负担,借期三个月,到期后由乙将本金和利息一并归还。甲兴冲冲地到银行申请信用卡后,通过乙的POS机将银行的贷款套现。

三个月过去了,乙无能力清偿借款,经过甲多次催收无果后,甲选择起诉到法院。


相关法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的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甲与乙签订的《借条》是无效的,遂《借条》中约定的利息条款也是无效的。乙应当归还甲向金融机构套取的贷款。而因刷信用卡产生的利息,要由甲自行承担。


典型意义:

近年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再转贷他人获利已逐渐成为个别人谋取利益的手段。而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又转贷借款人,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稳定,同时增加融资成本。除了借款合同无效,出借人无法向借款人主张利息外,出借人还可能因无法及时偿还银行贷款而面临诉讼后被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若转贷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高利转贷罪的,出借人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法律已经明文禁止该行为。公民出借款项时要谨慎,切莫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铤而走险,否则赔了本金,损失利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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