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与王某乙因合伙协议纠纷诉至法院,审理期间,王某乙与妻子李某协议离婚,约定全部财产归女方所有,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王某乙还将名下两辆轿车过户至儿媳名下。此后,法院判决王某乙支付王某甲80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乙拒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因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评析】
对于王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没有收到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判决、裁定前,王某甲转移财产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恶意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状态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般而言,执行义务的开始时间点应从判决、裁定生效时计算,但是对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行为人为了逃避执行提前预见并隐藏、转移财产,且该行为状态持续至执行阶段,导致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王某乙完全可以预见自己将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其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将其名下房屋、车辆等财产全部转移给妻子和儿媳,从而使自己处于没有能力履行判决的虚假状态,意图逃避法院执行查控,对抗法院执行,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江苏省检察院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