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起来看一则案例:
案件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2)黔26民终166号
这个案例讲的也是建设工程领域比较普遍的一种情形。
总包单位承接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其下属分公司做,分公司又将其中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一个包工头,包工头再召集一众农民工干活。
工程结束后,包工头给农民工出了工钱结欠单。
总包单位直接与包工头办理了结算,20万元左右的工钱全部直接付给了包工头。
现在包工头没把钱付给农民工,包工头又没钱,于是农民工就起诉至法院要求包工头、总包单位一起付钱。
总包单位认为其钱已经付给包工头了,不应再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也是支持了总包单位的观点。
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并不认可一审法院的观点,而是认为总包单位应当对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的主要理由是:
总包单位的分公司将涉案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个人,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故总包单位应对农民工的工资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总结来说,其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这个案例中,总包单位将工程交给下属分公司做,在司法实践中是认可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因此,本案实际是总包单位与包工头之间的违法分包行为。总包单位违法分包,应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即便总包单位已经付清工程款也不行,之所以如此,正是要求总包单位切实履行总包管理职责,将农民工工资实际发放到农民工个人。
作为农民工,我们需要关注的就是总包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转包或分包的行为,然后再依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来维权。有时还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