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香烟我是用来送礼的,凭什么处罚?”江苏徐州,烟草局工作人员根据线索在退休老人家中,搜出715条香烟后,依法进行处罚。事后老人的女婿以是用来送礼的为由,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撤销烟草局的处罚决定。
(案例来源:江苏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案情比较清楚,烟草局工作人员根据线索,来到退休老人陈大爷家中,随后工作人员在陈大爷家中的一个房间内,搜出大大小小的箱子,打开一看,一共有715条香烟。后经鉴定,涉案香烟均为真品,总价值为99876元。
烟草局在查处过程中,陈大爷的女婿刘先生赶到现场,承认香烟是他的,并声称其是准备用来送礼的。但工作人员仍对其处以涉案香烟价值10%的罚款,即罚款9987.6元。
事后刘先生不服,以其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执法程序违法为由,将烟草局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刘先生提出了两点质疑:
第一点,涉案香烟是其通过朋友朱某购买的,主要目的是用于送礼,其并没有打算拿到市面上销售。香烟长期存放岳父家中,就是最好的证明。
虽然其持有烟草专卖品许可证,但其同时还是普通公民,因此必须将其个人消费行为与其店铺经营行为区分开来。
刘先生还特别强调说,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扰乱了烟草市场秩序,因此应当认定其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
第二点,刘先生声称其在申请许可证时,只备案登记了店铺与仓库两个地址,因此其认为,烟草局无权到其岳父陈大爷的家中,进行搜查。
本案是属于公民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即属于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其一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否则人民法院就会依法作出判决。
也就是说,行政诉讼与民法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不一样,即本案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
被告烟草局举证称:
首先,刘先生辩解称,涉案香烟是从其朋友朱某处购买的,但经其多方调查未查找到此人,因此无法印证刘先生的说法。且无论是何种目的购买、是否销售均不影响本案的定性。
其次,《烟草专卖法管理条例》第56条明确规定,持有许可证未在当地指定渠道进货的,可处以涉案香烟进货价值的5-10%罚款。
烟草局的态度非常明确,原告刘先生的辩解,查无实证,其行为已经扰乱了当地烟草专卖品的市场秩序,因此烟草局认为,对刘先生处以涉案香烟10%的罚款,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后,关于执法程序的问题。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7条第2项明确规定,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案件时,可以依法检查违法生产、销售、存储烟草专卖品的场所。
也就是说,烟草局一方对涉案香烟存储场所的查处,亦是于法有据的。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可烟草的观点,故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求,并判定其一方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