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高院发布了一个裁定,认定未经批准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放贷,其债权不具备合法性,法院最终裁定不予执行。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案件裁判文书。
强制执行申请复议人,北京某恒源公司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向河南高院提出申请复议,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恒源公司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恒源公司依据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向商丘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杨某履行给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高额支付义务。
商丘中院认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依据借款人在借款协议中提供的电子邮箱向其送达裁决文书,并且没有借款人签收的送达回证。而且在具体的仲裁庭审活动中,借款人杨某并未参加庭审,仲裁庭进行了缺席判决,但是并没有提示借款人养母已经收到相应的证据,商丘中院认定该仲裁裁决没有充分保障借款人享有的仲裁法所规定的基本仲裁程序权利,属于仲裁程序不当。商丘中院最后裁定恒源公司申请执行的裁决文书不予支持,驳回其执行申请。
河南高院受理执行复议申请之后,经审理查明,依据各部委于2018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3条、第4条、第5条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对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应予严厉打击。
具体到本案中北京某玖富公司没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单纯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投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放贷业务,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上述通知的规定,属于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放贷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而恒源公司受让其债权也不具备合法性。因此人民法院无法对其申请裁决的文书进行强制执行。
最终河南高院裁定驳回恒源公司的复议申请,对其申请的不具备合法债权的执行内容,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