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要点精读:美国“集体诉讼”机制对普通人的保护,时常令我们大开眼界,甚至羡慕嫉妒恨。虽然我国诉讼法里也有和美国集体诉讼类似的“共同诉讼”,但实践效果却差距千里,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局面?本文做了深度分析。
文化的不同,造就了观念的不同。
在美国,法院诉讼打官司跟吃饭睡觉一样稀松平常,鸡毛蒜皮的小事都能“小题大做”,诉诸公堂。
而在国内,不管是起诉还是被起诉,仿佛都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凡事好商量,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去踏进法院的大门。
公事公办的美国,打官司成了普通老百姓维护自己权益的主要方式之一。
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深入骨髓,以至于“逼得”美国商业企业谨小慎微,在产品销售的时候,说明书上的提示都非常繁琐,甚至到了搞笑的地步。
举几个有特点的例子,比如:
冷冻食品:“食用方法:建议先解冻。”
酒店浴帽:“适用于一颗头。”
面 包:“本产品加热后会变热。”
安 眠 药:“副作用:可能会引起嗜睡。”
罐装花生:“警告:内含花生。”
坚果食品:“说明:打开包装,吃坚果。”
儿童超人服:“警告:无法让你飞起来。”
厂家的说明书写的如此繁琐和无厘头,也是迫于无奈。美国消费者经常因为产品说明书的疏漏,而起诉厂家。
在这种情况下,厂家是弱势群体,败诉常常的事情,动辄面临巨额赔偿,厂家尽量将一切可能导致隐患的诱因写在说明书中。
比如“打开包装吃坚果”之类的提示产生原因,猜测一下,没准儿哪个醉汉连包装袋一起吞了,引起窒息……
特别的,美国消费者还擅长“集体诉讼”,威力更是无穷。
比如比较经典的“三明治少了一寸”案件,赛百味产品宣传中,打出了“五美元一英尺”三明治的广告语。有较真儿的消费者真的拿尺子量了三明治的长度,发现少了一英寸。这位消费者于是全球征集消费者来“集体诉讼”,通过公开方式(邮件、邮箱等)征集到了150万消费者,起诉赛百味“欺骗、欺瞒或者至少使用了不当广告和销售策略”,要求赔偿损失。
最后法院判决赛百味虚假宣传,赔偿消费者52.5万美金。
所以,麦当劳巨无霸汉堡宣传广告上,都会有一行小字,“以实物为准”。
01
美国的集体诉讼
美国集体诉讼制度已经非常成熟,法律依据是1966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
当诉讼人员人数众多,全体出庭不太现实/诉讼成员面临共同的诉讼事项/诉讼代表的诉讼请求可以代表其他人的诉讼请求,且诉讼代表能够公正代表其他人的利益时,就可以提起集体诉讼。
集体诉讼制度的法理也很简单,如果就相同的诉讼事项,每个个体单独起诉,就有可能存在法官判决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形出现,有违法律的公正性。
同时,集体诉讼也体现了一种更为经济的诉讼方式,能够帮助众多的小额权利受侵害者能够迅速、有效、方便地获得损害赔偿。
而美国的集体诉讼之所以这么普遍,归因于他们已经建设完成的成熟诉讼流程。
美国的集体诉讼一般不是受害者发起,而是由律师发起。一旦律师们嗅到可以发起集体诉讼的机会,他们就会主动联系受害者,通过任何可能的公开方式征集受害者的授权,代表受害者团体进行集体诉讼。
有的诉讼案子,甚至会出现几个律师/律所之间竞争的局面,通过分别征集更多的受害者授权,来争取这个案子的最终代理权。
律师们为什么这么积极?
无利不起早。
美国的集体诉讼,受害者一般不会支付诉讼费,律师的费用也会从最终的赔偿金额提取一定比例来支付。
所以受害者基本上就是签个名字的事,诉讼成功就等着分钱,不成功也不至于多大的损失。这种事情,何乐而不为。
大量受害者不作为的“纳什均衡”,
因为律师的主动介入而打破了。
02
美国证券市场的集体诉讼
集体诉讼主要应用于受害群体分散、规模庞大的情况,这对于证券市场再合适不过了。
美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对于集体诉讼更是家常便饭。
特别是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哪一家没有遭遇到投资者的集体诉讼,那就真算奇迹了。
比如阿里巴巴2014年下半年美国上市,虽然股价上涨令投资者满意,但没多久也惹上官司了,而且还是集体诉讼。
阿里巴巴被指控在IPO时隐瞒受到监管调查的情况。
上市前,工商总局曾召开会议,“要求阿里巴巴杜绝假货,否则要面临巨额罚金”,这对阿里的业绩至关重要,甚至会影响IPO,但阿里巴巴并未披露相关消息。
最终,经过长达四年的诉讼,在2018年最后一天,以阿里巴巴支付7500万美元和解而告终。
03
集体诉讼的价值
之前文章《乌合之众:公司治理中的搭便车困局》(关注公众号:FinanceDL,3月4日)一文中曾提到,”人皆可为,人皆不为“的搭便车困境,人的“利己”、“理性经济人”的特性决定了,在集体行动中,每一个人都可能想让别人去付出努力,达到共同目标后而坐享其成。
这种情况下,想要让个体成员主动站出来,代表数量庞大其他成员来诉讼,个人的收益和付出的成本不成比例,最后的最优解决方案必然是大家都不去起诉。
因此,集体诉讼最大的价值在于,
把数量众多、话语权薄弱的个体凝聚起来,就可以产生规模效应,聚沙成塔,影响力就可以大大增强,对个人权益的维护产生实质的影响。
04
中国的集体诉讼
中国有集体诉讼,
又没有集体诉讼。
严格来说,中国的集体诉讼又称为“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第五十四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以上,既有“共同诉讼”,又可以“代表人”出面诉讼,看似很完善的集体诉讼制度。
从集体诉讼的目的来看,中国满足集体诉讼的案子太多了,早年的“三鹿奶粉”,现在的“长生疫苗”,普通消费者都可以通过集体诉讼来维权。
但是,为什么国内鲜有集体诉讼的案例出现呢?我们看一个案例:
2018年7月18日,关于祥源文化、龙薇传媒、赵薇夫妇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集体诉讼,在杭州中院首次开庭,其中此次开庭起诉的投资者有19人。
但是,不管从哪个角度来看,祥源文化已经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书,违规事实清楚,受害者无论如何也不止19人。
但为何只有区区19人参与诉讼呢?
从法院立案情况,我们可以看出个端倪,名义上的“集体诉讼”,实质上法院还是分别立案审理……
单单一个立案流程,
就可以把大多数小股民拒之门外。
05
中国集体诉讼的困局
参考美国的集体诉讼,需要采用风险代理的模式收费,所谓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签署诉讼代理协议,委托人先不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按照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
但是,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群体性事件是不能按照“风险代理收费”的。而且,其他案件即便按照“风险代理收费”,收费也不能高于合同标的额的30%。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无利不起早,
律师没动力集体诉讼。
我们向来不鼓励,甚至是有意阻碍集体诉讼的产生。
任何一个集体诉讼,首先构成一个“群体性事件”,而群体性事件有多敏感,在当下不言而喻。
由于对群体性事件的敏感性,律师召集大量的受害者参与集体诉讼,是不受法院和其它部门待见的。
虽然律师表面上具有独立性,但毕竟也得周旋于各方,久而久之,对待集体诉讼,也就知难而退了。
同公司的KPI考核一样,法院也有自己的KPI考核体系,那就是结案率。
结案率=报告期内的结案总数/同期发案总数×100%。
年度结案率被作为法院、法官全年工作成绩的重要指标,指标落后,全年的努力全白费。
仔细琢磨一下结案率这个公式,你觉得法院的动力是合并办案还是独立立案?
100个人的集体诉讼,如果分散立案,大同小异的案件,只要审完一件,其他99件都可以适用了,但是结案率100%!
所以,从法院角度,也是没有意愿主动接受“集体诉讼”。
即便这样做是经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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