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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布线下无理由退货指引:实体店退货遵循“自愿承诺”原则
发布时间:2025/7/11 阅读:14
昨天(10日),记者从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获悉,《北京市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正式对外发布。《指引》明确实体店可自愿承诺无理由退货但需履约、不得虚假承诺,消费者退货需保证商品完好且不得恶意退货,同时对购物凭证遗失、商品完好界定、赠品处理等争议情形作出规范,为优化首都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指导。
随着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越来越多消费者期待“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向线下延伸。本次由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线下商品零售业实体店开展商品无理由退货承诺,全文共四章二十一条,为广大实体店经营者自愿参与,积极完善售后服务体系提供全面指导参考。
《指引》中提到,线下实体店经营者要按照“自愿承诺、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开展无理由退货活动。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店是否开展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确定开展承诺活动的,可在中消协“消费查”平台公示相关信息;可自行决定进行线下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并在店内显著位置公示该类(该种)商品的退货时限、退货条件、退货流程等内容,作出不低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退货承诺;对在承诺期限内,消费者提出的退货申请,符合承诺内容的,应依承诺进行退货。且经营者“变更或终止承诺的,仍需履行此前对消费者购买时做出的承诺”;消费者在进行无理由退货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包括: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不得“假意购买,恶意退货”“先使用后退货”等。
《指引》还对线下无理由退货过程中可能产生争议情形的处理进行了指导。如:发票等购物凭证遗失的,由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确认;消费者购买时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的合理调试不视为影响商品的完好;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的,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或与消费者协商解决。经营者不得仅以赠品未退回或赠品不完好为由,拒绝商品退货。
对于无理由退货的有效期限,《指引》规定属于配送类商品的,自消费者实际签收商品次日起计算;属于自提类商品的,自经营者开具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当日起计算。在退费问题上,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输寄递等费用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并特别提出约定内容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利用约定加重消费者退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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