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要不要主观故意呢?这个问题,是对行政法上的偷税而言,因为对于刑法上的偷税罪,这个不存在争议,必须是有主观故意才能认定为偷税罪,这在刑法上是有明确规定的。
但是在行政法上,不管是《行政处罚法》还是《税收征管法》,都没有明确条款规定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所以在偷税要不要主观故意作为前提,就有争议。
另一方面,对于偷税的数额能不能核定,也是存在争议的。根据相关的税收规定,确定应纳税额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分别是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什么情况下可以核定征收?在《税收征管法》的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形。但是,这只是规定对应纳税额符合特定情形可以核定征收,并没有规定对偷税数额可以采用核定的方法。
而且,如果偷税数额也可以核定的话,那税务人员都可以不用去辛苦查证,直接核定,简单方便,而罚款金额是按偷税金额的0.5-5倍计算,这意味着罚款其实也是核定的,那么这个金额可能并不是很准确,可能多也可能少,所以有人就认为对于偷税数额不能核定。
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具体分析。
【案例回顾】
2X07年8月M区国税局接到举报,反映A餐饮公司收入不入账等问题,于是对A餐饮公司展开检查。
检查发现A餐饮公司主要从事的是学生营养餐的生产配送业务,2X04年账外凭证18本,2X05年账外凭证19本,未入账也未报税。2X07年A公司对这37本凭证涉及的收入自行补缴营业税,但没有补缴企业所得税。
检查认定,A公司存在大量白条入账列支成本,成本费用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M区国税局经集体审理后认定:
1、A公司2X04年、2X05年取得收入未入账的行为已经构成偷税,考虑A公司2X07年针对上述行为主动补缴了营业税,故对A公司增值税偷税行为从轻处罚0.5倍。
2、A公司存在大量白条入账,成本费用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因对对账外凭证对应的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确定。
3、由于A公司未主动补缴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所得税偷税行为处1.5被罚款。
2X09年9月7日A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面为各方观点:
A公司认为:
1、公司没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为偷税
2、企业所得税不应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
M区国税局认为:
1、A公司2X04年、2X05年37本账外凭证,只编制记账凭证,未申报缴纳税款,其后来实际缴纳营业税时,已经是在构成偷税之后,其补缴营业税的行为,是对偷税款的补缴,是对其偷税行为的纠正,并不影响其偷税的成立。
2、A公司使用大量白条和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无法核实,如将白条和不合规发票全部剔除,其平均利润率高达60%,个别年度更是达到了90%,与实际情况不符,故采取核定方式计算其应纳税额,不仅合法,而且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