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4月,李某通过网络招聘入职某私募基金公司,试用期6个月,职位是运营经理,税前工资2万元,试用期工资为80%。李某每天住在公司,有机会接触到公司的信息资料。2021年7月,公司法人苏某发现李某连续两个月领的都是全额工资2万元,遂要求李某退还多领的工资。李某拒绝退还。后苏某与李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苏某因担心李某泄露公司内部资料和客户信息便同意了李某提出的额外补偿要求,并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保密协议。
公司向李某支付了补偿金之后,李某向金融部门举报该公司违规经营,后经金融部门核实为不实举报。李某还举报与公司有过合作的客户,导致部分客户与公司解约,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苏某找到李某询问情况,李某提出让公司再支付其70万元的补偿金,并以继续举报相威胁。苏某一直未支付,李某催苏某结算赔偿款项。后苏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此次犯罪系未遂,当庭认罪,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故判决: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李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三中院。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
劳动关系一直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关注的问题,劳动纠纷也一直是最常见的案件之一。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解决:
1
协商
●双方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2
调解
●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地方人民法院等部门申请调解。
3
仲裁
●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或拒绝调解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
起诉
●若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李某以举报相威胁,利用苏某的恐惧心理,谋求本不应得的赔偿款,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属于强行索取数额较大公私钱款的情形,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此,三中院提醒大家,若员工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万不可因一时贪念误入歧途。一旦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害人害己。
文字:刑二庭 张元元 单凌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