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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规则不成立犯罪,征地前抢栽树木获补482万元属于民事纠纷
发布时间:2022/10/8 阅读:696

2014年至2017年期间,北京延庆两农民在征地前抢栽树木获补482万元;2022年6月,两农民以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获刑十一年六个月、六年十个月,并退赔受害单位损失482万余元。诈骗与合法利用规则取得财物不同的是,手段是否合法;征地前抢栽树木获补482万元属于民事纠纷。

 

征地前抢栽树木获补482万元属于民事纠纷

在我国,拆迁能够富裕,或者发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拆迁部门有重要的关系。例如,2014年,北京延庆两农民租用同村村民的土地,抢栽抢种白皮松、油松等树种;拆迁时,冒充原生树木倘若没有拆迁部门的工作人员“配合”,“诈骗”就不可能成功。与其说两村民成立诈骗罪,还不如认为本案构成贪污罪。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面积有限;政府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后,村民即便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建筑面积也是很多,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前述情形不予补偿。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对超出宅基地范围的违法建筑也予以补偿;现实城管,或者村建管理实践中,执法机关对于普通村民并不讲“人情”!

上述讲人情的补偿何尝又不能评价为帮助他人“贪污”呢?就农村征地拆迁而言,正式的征地拆迁,政府安置的房屋,以及其他补偿费多数来源于土地补偿金与土地出让金的“差价”。诸如“合村并居”等另一类征地拆迁,村民房屋安置等费用主要来源于,集体土地的出让;宅基地范围外的违法建筑物能获得补偿,相当于鼓励村民从事非法建筑。

 

违建问题突出的原因

在征地拆迁中,不少人因获得补偿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诈骗罪;司法机关认为依法认定,而多数公众却认为不合理。不少人可能追问其原因:本文的结论为:普通人是用日常生活逻辑推导裁决的结论;司法人员却是用“判例”得出裁决的结果,例如,某地有类似拆迁诈骗的判决,其他机关可以参照适用。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普通人日常生活逻辑是,政府明知不予以补偿,而予以补偿的;政府与违建人,或者“抢栽”人等的共同过错,政府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司法人员认为成立诈骗的原因在于:对“非法”认识的混淆;现实的司法问题是,诈骗的非法与利用规则取得财产有何区别?

诈骗中的非法,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取得财物,司法人员倘若不以手段这一客观标准判断,成立诈骗则是单纯的主观标准,例如,借款人谎称购房,实际资金用于赌博等不能认定为诈骗。刑法理论认为诈骗的手段为,使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行为人的手段,或者方法倘若不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不成立诈骗。

 

成立诈骗在于“手段”非法

规则明显,没有违反规则的行为不可能成立诈骗;利用规则取得他人财物之所以被认定为诈骗,是因为司法人员将主观上的恶意理解为手段非法。就征地抢栽树木等获得补偿案件而言,抢栽树木不被法律所禁止,符合拆迁规则取得补偿不构成诈骗;违建可以评价为非法,该“非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建筑物,并不是诈骗的手段非法,符合拆迁规则获得补偿也不构成诈骗。

本文注意到了征地前抢栽树木获补482万被认定为诈骗罪裁判理由,即,公告的法律意义在于行政告知;社会公众根据一般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征地占用的范围,甚至可以准确判断相关路线走向。该裁判理由倘若成立,征地拆迁中的不少人可能构成诈骗;不仅如此,在城镇建设规划范围内未经批准的建设活动,所有人在征地拆迁取得补偿均可以认定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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