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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未按解除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是否必然导致继续执行原合同?
发布时间:2022/10/16 阅读:598

裁判要旨

当事人签订解除协议,约定解除原合同并约定如履行付款义务一方不支付相关费用,则原合同继续生效。之后履行义务一方未按解除协议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但原合同内容已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当继续履行解除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甲村委与乙公司签订《流转合同》,约定甲村委将本村399.72亩土地以出租方式流转给乙公司从事农业旅游园区规模生产经营,流转价款每亩每年500元,共199860元。2018年11月,甲村委与乙公司签订《复垦协议》,约定甲村委配合乙公司将流转土地进行整治复垦,并由乙公司支付甲村委土地复垦费53962元。2019年4月,甲村委与乙公司签订《解除协议》,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且乙公司同意按照合同每亩500元支付2018年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每亩600元支付因流转土地退租产生的违约金,土地退租后未达到甲村委耕种要求,一次性补偿土地耕种费用每亩200元,上述款项合计1300元/亩。双方约定乙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签订的《流转合同》自动解除。若不能在2019年8月前支付以上款项,则原土地流转合同继续生效。双方违反上述任何一项约定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协议总额20%的违约金。

2018年12月,乙公司支付甲村委土地复垦费53962元,将土地交回甲村委,现案涉大部分土地已经耕种。2019年4月乙公司支付甲村委2018年的土地流转费用199860元,其他费用未支付。乙公司经营至2019年9月,之后未再经营。

现甲村委以乙公司未按照《解除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应继续履行原流转合同为由,要求乙公司支付2019年至2021年的土地流转费。乙公司提出反诉,请求确认双方就399.72亩土地形成的《流转合同》已于2019年4月解除。

裁判结果

关于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19年至2021年土地流转费以及双方之间签订的《流转合同》是否已经解除的问题。原、被告于2017年7月签订《流转合同》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达成解除流转合同的意向。2018年11月双方签订《复垦协议》,约定由乙公司对案涉土地进行复垦。2018年12月日乙公司支付甲村委复垦费。之后双方于2019年4月签订《解除协议》,约定《流转合同》解除。虽双方在《解除协议》中约定,“若不能在2019年8月前支付以上款项,则原土地流转协议继续生效”,但事实上乙公司已将案涉土地复垦后交回甲村委,流转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流转合同自双方约定2019年4月解除。况且,双方在《解除协议》中约定了违约条款,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协议总额20%的违约金。乙公司违约后,应当按照违约条款处理,即乙公司除应当按照解除协议支付甲村委剩余的款项外,还应当支付其协议总额20%的违约金。综上,乙公司应当支付甲村委违约金、一次性土地耕种费423703.2元,双方签订的《流转合同》自2019年4月解除。

法官释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流转合同》、《复垦协议》、《解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原、被告签订《流转合同》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达成解除流转合同的意向,之后乙公司支付甲村委复垦费后将土地交回甲村委,并签订《解除协议》。虽解除协议中约定若不能依约支付全部款项,则原土地流转协议继续生效,但事实上乙公司已将土地交回甲村委,在土地已复垦并恢复耕种后,鉴于乙公司已不再经营,流转合同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在此情况下认定双方之间的流转合同已经解除,有利于推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也彰显了法治对营商环境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供稿: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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