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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审理的重大税案——“建伟案”:是借贷关系还是商品房买卖?
发布时间:2022/12/12 阅读:438

本文是最高法审理的重大税案的第三篇,前两篇分别是广州德发案和清远伟华案,本篇则聚焦的是税务机关实质课税的问题,什么是实质课税?也就是税务机关按照查明的实际情况来征收税款。

举个例子,有人觉得直接转让土地,税负太重了,于是,新设一个公司,将土地作为增资注入到这个新公司,然后将新公司转让,这样就连同把土地转让出去了。

尽管同样是土地被转让出去了,但是前者是直接转让土地,而后者是股权转让,两者的税负大不相同。

而如果税务局认为,后者股权转让只是形式上的股权转让,实质的交易是土地转让,并要求企业按照土地转让计算缴纳税款,这就是实质课税。

看到这里你就会发现,实质课税会让很多税务筹划方法失效。那么税务机关运用实质课税,是不是就可以不管形式上的交易呢?如果被实质课税了,还要加收滞纳金吗?

这两个问题,就在本文的“建伟”案中可以找到答案。


【案例回顾】

2X14年6月,莆田纪委和检察院接到举报,对陈建伟(以下简称“陈某)、林某与鑫隆公司的资金往来进行调查。在谈话笔录中,陈某和林某承认借款5500万元给鑫隆公司,利息为月利率5%,鑫隆公司以商品房作为抵押,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内收取利息合计3328万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陈某和林某收回借款本仅5200万元。

检查人员将该情况通过函件形式转给了当地上税务机关,并要求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税务机关检查后发现:

1、2X13年年初,陈某和林某借款5500万元给鑫隆,后因林某资金周转需要,抽回300万元;

2、2X14年3月19日,放贷期满一年,林某、陈某和鑫隆公司通过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鑫隆公司还给林某和陈某合计5200万元;

3、2X13年3月20日到2X14年3月19日期间,陈某累计收到利息2140.5万元,该部分利息收入均没有申报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决定追缴陈某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合计563万元。


陈某不服税务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为维持原决定,于是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及最高院的复审,各方主要观点如下。

陈某认为:

1、陈某与鑫隆公司的交易为商品房买卖交易,并非借贷关系;

2、鑫隆公司支付的款项并非利息,而是违约金,依据为《补充协议》,因鑫隆公司无法交付商品房,所以鑫隆公司按月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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