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深圳中建公司(甲方)与壹号堂机电公司(乙方)签订《南京中脉高级办公楼智能化项目智能化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同意由乙方负责甲方项目的南京中脉高级办公楼智能系统,本工程采用包干总价。
工程完工后,原告壹号堂机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中建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庭审中,原告壹号堂机电公司主张2019年5月28日案涉工程已验收并交付给被告,合同总金额价100万元,合同外签证70517元,被告已支付674127.71元,双方确认未交货金额90500元,故被告尚欠305889.29元。
原告提交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及现场验收照片,拟证明2019年5月28日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的施工现场进行验收,工程已全部完工。另外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工程完工及验收后,原告自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一直要求被告进行决算并付款,但被告一直拖延至2020年1月15日才与原告进行决算并最终确认,2020年1月15日的决算系原告至被告处与被告工作人员进行决算确认。
被告中建公司认为,照片显示只是单项验收并非整体验收,整体验收需要甲方监理参与。对聊天内容真实性认可,但对邹亚西与马骁文的聊天记录真实性无法确认。
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于2019年5月28日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验收,工程已完工,被告对此予以认可,但陈述只是单项验收并非整体验收,对此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案涉工程于2019年5月28日完成验收。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工程量,被告已支付工程款674127.71元,故其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305889.29元(1000000元+70517元-674127.71元-90500元)。
工程验收是施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竣工结算的前提,同样也是进度款支付的依据,因为绝大多数合同都约定验收合同支付85%的工程款,同时也是标志着施工方圆满完成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
证明工程验收的最明显的证据就是工程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经业主,监理单位盖章确认。但是,实践中并不是每一个都是和齐全。例如本案,对于现场验收合格的证明,原告举证微信聊天记录及现场照片,这些内容也可以证明工程经过甲方验收认可了。
对于工程验收是整体工程验收还是单体工程验收,这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否则约定不明,法院最终是按照通常理解来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