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罗翔老师的一个案例,河南一位农民因为无意之间发现了三棵酷似兰花的“野草”,由于非常漂亮所以这位农民便挖回家养殖起来,以供自己观赏,却不知道因此而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这位农民采挖的三棵“兰花”是兰草系植物“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但是我们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来看,这位农民的“犯罪”,很显然属于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的后果,虽然不能说是非常冤枉的,但是却显得非常不合理。因为这种情况确实违背了人们的正常认知,我敢说即便把这棵蕙兰拿到现在的市场上,不仅是普通人民群众,就连一些熟知法律的高级知识分子,也没有几个能够准确识别出来,我相信大多数人都会犯和这个农民同样的错误。所以说,我们讲这样的法律惩罚了什么?教育了什么?最大的结果可能就是给这个农民的家庭带来学生的负担,并不能起到相应的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我国自古以来有一句古话叫做:不知者不为罪。《晏子春秋》中有记载(原文较长,此处我讲一下大概):齐景公爱槐树,并制定相应的法令,如有犯槐树者,处刑;如果将槐树弄伤者,罪当处死。有不知令者,酒 醉后卧树旁,后呕吐不止,因而以冒犯槐树被抓。宰相晏子劝谏景公:此人不知法令,因不为罪;刑杀不辜,谓之贼,此乃国之大忌。景公诚恳接受了晏子的意见,并将此人释放,并废除伤槐之法令。
其实在现在看来,这种不知者不为罪的概念是非常合理且正确的。我们说在别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定罪,其实是一种刑法认知上的错误观念,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合理性,更不利于解决社会矛盾,反而会激化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的质疑,引发社会的反感。当然,在现行社会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人明知违法而狡辩自己不知情的问题,这种情况要视具体的情况来定。
我们比如前些年天津老太太摆摊被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比如某钓鱼爱好者钓了一条不知名的鱼回家养,因而获罪;又比如某些农村农民因砍伐自家种植的树木获罪;再比如一些渔民因用传统的地笼捕鱼被定罪;还比如最近比较热门的,被别人无理辱骂殴打后,还手致对方受伤被定故意伤害罪等等。除此之外,售卖手工食品获罪;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借给别人信用卡获罪;救落水人被咬伤放弃施救获罪;随手扔了一把种子,结果是罂粟获罪;凉皮掺黄瓜被罚;宰杀自己家养的猪被罚;家前屋后种菜被罚;用了农药除草除虫被罚等等。这些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处罚和定罪,都是违背人们日常认知的,也是违背常理的。这种处罚不仅失去了法律本身的意义,也引发了极大的舆论效应。
具体来说,不知者有罪的概念从何而来?其实这个概念源自于古罗马的一个法谚:任何人不能以不知法而免责。就现代社会而言,我国的法律体系早已经远离了传统中华法系,而在很多地方都以西方法律法规为借鉴。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一下,比如我们现代很多法学类的毕业生,如果你的论文以传统中华法系为参考,借鉴引用传统中华法系的内容和知识,很大程度上你的论文不会得到通过;而一些满篇引用西方法系和西方法学家经典语录的论文,多数都能够通过。可能很多人对此不以为然,但这就是一个事实情况。因此,为了保证论文的通过率,绝大多数的论文都会大量引用西方经典法学理论,包括我个人也是如此。
这种情况说明了什么?虽然近些年国家始终强调要树立强大的文化自信,但是这种情况也充分说明了我国的各界人士,尤其是高级知识分子中崇洋媚外的思想还是严重存在的,这一点我们不可否认。再比如一些科研成果,很多人都热衷于在国外刊物上发表,并以此为荣;甚至有的高校和研究所以有没有在国外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做为个人评先评优,评职称和个人晋升以及奖励的标准,这又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的学术界崇洋媚外的思想观念。为什么西方的研究和科技一直能够走在全世界的前列,深厚的研究基础和长期以来形成的科研优势我们不得不承认,但从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中受到启发,进而转化成自己的成果这一点我们也不可否认。
从长远来看,学术成果一旦在国外刊物上发表,其内中的一些精华就可能随时被西方窃取,据我多年来的了解,西方很多科研成果都列入绝密的范围,是不允许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也就是为了维持他们的科技水平始终走在世界的前列。等我们看到的时候,这些科研成果已经过时了,已经不足为惧了。但是我们国家在这方面控制的比较宽松,除了军事方面和事关国家案例方面的内容,很多科研人士和高级研究人员都热衷于把自己的科研成果第一时间发表在国外的刊物上,这种行为无形中就会造成科研成果的泄密,对我国领先世界的发展带来极坏的影响。
扯远了,我们回到正题。之所以说我国现在的法律体系已经远离中华法系,就是因为我们借鉴西方的法律过多过滥,而没有真正考虑到中国的传统文化观念实际,没有考虑到中国人民能够接受的法治思想的实际,所以才导致中华法系思想日趋式微,西式法律法规大行其道。我们比如央广网在2月份的一篇评论中就指出:物权法草案照搬西方将会加重社会不平衡。这都深刻的指出了我国法律体系逐步西化的不良倾向。而这种不良倾向尤其是在一些高级知识分子中间更为突出。
可以说,现在越是高级知识分子,他所接受的西式文化越多,他的思想受到西方理论的影响越大,越倾向于西方法系观念;而越是普通的群众,接受的西式教育越少,一言一行都都遵循传统的文化观念,他的法律思维也倾向于传统的道德伦理观念;但是这样一来,就很容易出现问题,毕竟法律的制定是少数的高级知识分子,但是法律所要约束的对象是广大的普通人民群众。因此,法律的普及和执行过程中就会出现很多问题,也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归根结底,并不是很多老百姓不守法,其实是由于传统道德观念的制约,加之他们所受到的教育层次有限和所处环境影响,他们不能完全的理解现代法律的很多条款,毕竟这些条款与传统的道德观念不相符合,也不符合人们的日常认知。
明朝在制定《大明律诰》时,为了使人们都能熟知法律,甚至给每家每户都发了一本,并要求所有的国民全部都熟知,其实也就是为了防止出现不知者犯罪的情况。但是这种事情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显然也是不可能实现的,毕竟现代的法律法规五花八门,更新速度还快,别说一个普通的群众,就连专业的律师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也很难做到十之六七,不仅是律师,尽管很多法官已经断案几十年,遇到具体的案情时,也只有把相关的法律书籍拿过来重新学习,因为现代法律的内容实在是太多了,说得诗情画意一点,这些相关的法律法条如同大海一样浩瀚无边,如同宇宙的星辰一样不计其数,想要彻底的掌握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都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所以说,适当的实行不知者不断罪的精神,才能更好的体现出法律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初衷,更有利于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我们比如本文开头那个农民,因为他确实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如果单纯的把他定罪,并施以严厉的法律来惩罚,其实效果并不显著,也不能起到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效果。对于这样的行为,我们可以采取首犯不罚的规定,如果没有对蕙兰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可责令他复原;如果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可让他赔偿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即可。如果再出现类似的行为,再重罚也不迟。我们不能以保护自然的理由来抹杀人的天性,可以说相对于一个植物来说,一个人乃至于一个家庭和谐稳定的意义更大,也更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
尽管我们如此严格的保护,制定各种严厉的刑罚措施,在现代条件下,都免不了大量的动植物濒临灭绝,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这也是自然进化的结果,并不是人为能够阻止得了的。基于此,我们何不更合理的运用刑罚措施,既让当事人受到了教育,也传播了法律知识,又保护了当事人及当事人的家庭生活,毕竟这位农民并不是故意而为之,也不是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影响,更没有引发自然环境的巨大破坏。
我估计我以上的观点肯定会受到某些人的反对,我也理解。我再举一个例子来说:为什么我国会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其实核心的观念也就是不知者不为罪的原因。因为一些未成年人的自控能力有限,认知更少,所以对很多法律法规不知道,不了解。所以在他们出现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至少在十二岁以下是不予追究的,只会责令家长严加管教。这其实是一样的道理,我们说一个农民不小心破坏了一个珍稀植物,与一头牛吃了一棵珍稀植物有什么区别?都是不小心,都是不知道,那我们总不能因为一头牛吃了这棵植物,就对这头牛处以极刑吧?这不太可笑了么?
其实人民日报和新华社在十多年前就多次发声:盲目照抄照搬西方司法制度注定没有出路。同时,多家央媒还强调:司法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人民满意,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标准。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面临一些具体的案例时,我也衷心的希望我们的法律能够充分考虑到中国的国情,能够充分考虑到中国传统道德文化和人民群众的法律道德观念,对一些不符合实际,不符合国情的法律条文进行认真细致的修订,让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有效保障,也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加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