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不吹“侦查哨”宾馆老板坐上被告席
检察机关支持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沈静芳 魏巍
近日,一起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民事侵权案件在内蒙古自治区某县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席上坐着辖区某宾馆的经营者王华(化名),小蕾(化名)的母亲坐在原告席上。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不同,这次,原告旁边还坐着一名支持起诉人——办理小蕾被性侵案件的未检检察官。
检察建议制发两年后,性侵案件再次发生
2021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某县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在参与公安机关对一名被性侵未成年人的“一站式”询问过程中敏锐地察觉到,该案可能存在宾馆从业人员未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情况,遂引导侦查机关在第一时间固定、收集相关证据。
经查,不满14周岁的小蕾与犯罪嫌疑人阿也(化名)入住王华经营的宾馆时,面对身材瘦小、看上去明显未成年的小蕾,前台服务员既没有核实、登记小蕾的身份信息,未询问二者的关系和入住的正当性,也没有向小蕾的监护人确认后记录备查。入住后,小蕾在房间内被侵犯。
不久前,在该案不公开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综合主观恶性、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还实施了其他性侵行为的犯罪情节,发表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的公诉意见,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处被告人阿也有期徒刑七年。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9年,某县检察院就曾向公安机关宣告送达了一份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宾馆入住登记的检察建议。通过持续跟踪回访,检察建议刚性作用日益显现。但时隔两年,由于强制报告义务人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案件再次发生,这让未检检察官深感痛心。
被害人索要精神损害赔偿,检察院支持起诉
刑事案件虽已办结,维权工作仍在继续。年幼的小蕾不仅身体受到侵害,精神上更是受到巨大的伤害,她受到的精神损害该如何索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是针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因受到犯罪侵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小蕾的精神损失就得不到赔偿了吗?对此,未检检察官在征得小蕾及其母亲同意并确认她们有维权意愿后,决定依照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支持被害人向涉案宾馆提起诉讼,索要精神损害赔偿。“我们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推动社会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真正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的便衣侦查‘哨兵’。”承办检察官表示。
经过充分研讨和酝酿,该县检察院牵头法院、司法局联合会签了《关于办理涉未成年人支持起诉案件协作办法》,从办理原则、受案范围、各方职责、协作流程、机制建设等5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并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支持起诉各阶段,推动形成对未成年人民事侵权案件的维权合力。
在被害人提出申请后,某县检察院决定启动支持起诉程序。未检检察官以支持起诉人身份通知该县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一名女性律师担任小蕾的诉讼代理人,并将收集到的相关证据移交给法律援助律师。与此同时,该院向法院依法提交支持起诉书。随着联动机制的建立,案件进入快速通道,法院当天受理当天立案,当天流转到承办法官手中,未检检察官当天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从决定启动支持起诉程序到开庭审理仅用了2天。
由于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检察官在支持起诉过程中主动开展当事人和解工作,通过释法说理,敦促王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促成原被告双方形成和解意向,使得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法院当庭制作民事调解书,由涉案宾馆赔偿小蕾精神抚慰金1万元。王华当庭向小蕾母亲支付了赔偿金,并表示了歉意。
督促相关部门对涉案宾馆给予行政处罚
然而,对于宾馆的追责仍未结束。宾馆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不仅面临向未成年被害人支付侵权损害赔偿,也面临行政处罚。某县检察院依法向该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大对涉案宾馆的处罚力度,加强对旅店业经营从业人员的普法宣传,特别是加强对强制报告制度的学习和培训。公安机关对涉案宾馆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和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全县正在开展新一轮的未成年人入住宾馆登记专项检查。
“我从来没想到自己有一天会坐上被告席。我这才明白强制报告也是一项法律制度,以后要严格遵照执行。”王华在法庭上恳切地说。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强制报告制度只有落地生根才能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器。以往对不具备公职身份的强制报告义务人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追责,处罚力度并不足以让制度“长出牙齿”。本案中,在依法追究侵权者刑事责任的同时,创新性地支持被侵权未成年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对于督促宾馆等强制报告义务人更好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具有警示意义。
“依法启动民事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职责所在。作为未检检察官有责任通过能动履职让强制报告制度真正焕发出生命力。”办案检察官表示。
“你有权就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向法院请求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人作出精神损害赔偿。如需检察机关提供支持,检察机关将及时启动调查程序,并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支持。”该案办结后,某县检察院专门作出制度性规定,要求在以后办理此类案件时,都要在向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送达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增加上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