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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出卖人为催款远程锁机造成买受人停业损失 法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3/7/16 阅读:308

近日,定远法院审结一起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出卖人为催要货款,通过远程控制系统擅自锁机造成买受人停业损失,被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原告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某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订购10台光伏逆变器,双方约定总价为116820元,分期付款至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在买受人未付清全部货款前,所有权归属于出卖人。随后,原告在付款30000元后收到10台光伏逆变器并投入使用,但后期货款未能按期支付。

2020年4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催款函,要求其于2020年5月30前付清货款,否则将与生产厂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原告收到催款函后向被告支付了40000元,但仍欠货款46820元。2020年10月15日,被告与生产厂家联系后通过远程控制系统,停止了10台光伏逆变器的运转。原告以被告擅自“锁机”对其造成严重损失为由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被告认为原告逾期付款违约在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在未支付全部货款前,被告对合同项下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故被告有权对享有所有权的产品进行停机处置,以督促原告付款。原告则认为被告擅自锁机处理不当,对原告造成严重损失,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法定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即出卖人可以通过解除合同、行使取回权或要求买受方支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等行为进行依法维权。

本案中,出卖人在未依法行使取回权的情况下,通过远程锁机,停止买受人使用标的物造成买受人停业损失,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原告违约在先,具有过错,应减被告的侵权责任,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但约定在买受人在付清全部货款或履行完其他约定义务前,标的物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所有权保留买卖多见于分期付款情形,这种交易模式的有利于促进交易,一方面买受人支付部分货款就能实际使用标的物,另一方面若买受人拖欠货款,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保留所有权可以督促买受人按期付款,降低交易风险。

原标题:《【以案释法】出卖人为催款远程锁机造成买受人停业损失 法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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