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高法民终1190号
裁判要旨
因申请财产保全支出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系为避免保全错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给自己购买的保险产品,应由投保人支付。
(四)关于威悦公司、德成制品厂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应否支持问题
《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自德成制品厂搬迁完毕之日起,建业集团公司、建业工程公司应保证在五年内向德成制品厂交付案涉新建小区竣工验收合格的4500平方米商品住宅楼。如因建业集团公司、建业工程公司原因逾期交付,建业集团公司、建业工程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前所述,建业集团公司、建业工程公司、宝能公司均有义务配合交付4500平方米房产,宝能公司亦承诺未经德成制品厂同意,不向建业公司交付房产。根据查明的事实,建业工程公司通知德成制品厂支付款项及利息并在2015年6月8日前与建业工程公司协商选房方案后,双方因对缴款事宜协商不成而产生纠纷。深圳中院作出(2015)深中法房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判令建业集团公司、建业工程公司、宝能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安排威悦公司、德成制品厂以抽签方式在“宝能城市公馆”项目中选取4500平方米住宅。广东高院作出的(2018)粤民终2015号民事判决维持了深圳中院的一审判决,该二审判决已于2021年4月16日生效,故建业集团公司、建业工程公司、宝能公司依法应于2021年4月25日之前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但是,直至本案二审程序启动时,建业集团公司、建业工程公司、宝能公司都未安排德成制品厂选房。现(2015)深中法房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虽已执行完毕,各方当事人确定了选房范围,但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德成制品厂完成交付。故威悦公司、德成制品厂主张建业集团公司、建业工程公司、宝能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起算点问题。威悦公司、德成制品厂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计算时点按照约定应是搬离后第五年届满次日,即2018年8月2日,而非前案选房判决的生效之日。本院认为,案涉小区竣工后,威悦公司、德成制品厂与建业集团公司、建业工程公司就案涉4500平方米住宅应缴纳的地价及契税款等费用存在争议,双方协商未果发生纠纷并进行了诉讼。在广东高院(2018)粤民终2015号民事判决作出之前,德成制品厂一直未实现选房,并非建业集团公司、建业工程公司的单方原因所致。一审判决未依据《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房产交付时限,而是依据(2018)粤民终2015号民事判决生效之日作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计算时点,并无不当。威悦公司、德成制品厂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威悦公司、德成制品厂上诉主张的90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用损失,本院认为,威悦公司、德成制品厂因本案申请财产保全支出的该费用,系其为避免保全错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给自己购买的保险产品,应由投保人支付。其请求建业集团公司、建业工程公司和宝能公司应向其赔偿,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标题:《最高法裁判观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应当由投保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