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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要全面记录当事人意见
发布时间:2023/8/17 阅读:428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即使当事人陈述的观点和意见不合理,也应当全面客观地进行记录,不应简单地以“当事人无异议”变相剥夺其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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