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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黑名单不是万能解药!对于不回避债务的,坚决不走法律程序
发布时间:2023/8/30 阅读:568

不管债务人是有钱不还,还是没钱可还;不管他们是恶意逃废债,还是非恶意导致债务无法偿还。

只要将他们纳入失信人黑名单,然后冻结银行账户,逼的他们走投无路,就不怕债务人不还钱!

即使还不上钱,也要把他们搞得身败名裂,家破人亡,让他们难受!

这就是当前债务处理的常规手段!

毫无疑问,这不是在化解债务纠纷,而是在制造矛盾,将债务双方拖入巨大的灾难之中!

对于不回避债务的,坚决不走法律程序,对债务人不能盲目的搞一刀切,更要防止无差别的将债务人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操作!

先来看一组数据:

我国的债务纠纷案件一直以来存在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问题,实际上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化解债务的占比不足20%,也就是说80%以上的债务纠纷,都存在执行难或者执行难的问题;在执结的20%里面,还有通过调解达成分期偿还的的。

那么,是法院的执行力度不够吗?当然不是,中国对债务纠纷的执行力度,堪称世界之最!

是债务人太狡猾或者素质低,人性差吗?更不是,中国人的信用指数,绝对在世界前列。

那么,到底是什么造成债务纠纷难以化解呢?

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对债务人的甄别机制出了问题。

笔者一贯的主张是,对债务人一定要仔细甄别,对于恶意逃废债的一定要严加惩处,对于诚而不幸的债务人,必须网开一面,给予他们重生的机会。

债务纠纷的产生,其实就是对债务人没有任何甄别机制。

一个人借贷,本身就已经说明经济状况有问题,当他们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之后,那就只能说明他们可能陷入了更大的经济困难。

当债务人偿还不了债务,可能是由于失败破产,可能是由于失业没有了收入,也可能是入不敷出。

而债权人,法院唯结果论,只要债务人没有按时履行偿还义务,没人认为是经济出了什么状况,而首先就认为债务人的人品出了问题,信用出了问题!

但是,如果人品真的有问题,信用真的有问题,他们又是如何取得债权人的信任,获得的借款呢?

总而言之,不管债务人是不是真的失去偿还能力,还是遇到特殊情况,没人管你这些。

最后都会毫无差别的被戴上“老赖”的帽子,被纳入失信人黑名单。

当弱势的债务人躺进黑名单的那一刻起,就注定了债务纠纷的进一步恶化!

第二,对债务人进行法律惩戒,让他们雪上加霜。

很多债权人以为,只要将债务人起诉了,赢了官司,坐在家里就能等到法院的执行局将钱帮你追回来!

很显然,这些人已经完全将法院当成了自己家里的催收工具了。

当债务人被起诉后,很难摆脱败诉的命运,当然实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最终也摆脱不了失信黑名单的限制。

一旦债务人躺进黑名单,很可能这辈子都难以翻身。

就当前的经济环境而言,别说是一个被黑名单束缚的债务人,就连一个正常人,生存的压力都是巨大无比的。

这些躺在黑名单中的债务人,一没有资金,而没有人脉资源,三没有政策扶持,还要接受法院的处处限制,多重挤压之下,债务人只能是雪上加霜。

1、就工作而言,很多部门岗位需要工作人员的征信报告,因此失去工作机会;同时冻结的银行账户,将债务人拒之于门外。

2、一刀切的对债务人的信息公之于众,彩铃,网络等,让债务人彻底边缘化,切断了他们同社会的来往;杀人放火者尚且都有人权,而陷入经济困难中的债务人,却成了过街老鼠,众矢之的。

3、一些行业对失信人设置门槛,让债务人失去了公平竞争、参与的机会。

4、对于飞机高铁的乘坐限制,让债务人丧失部分竞争力,不知道现在的高铁飞机跟包车,或者其他出行方式比起来,还算是高消费吗?

5、还对失信人禁止办理营业执照,增加了债务人东山再起的门槛,难道失败破产了,就要一辈子背负这个骂名吗?

6、对于失信人子女的限制,我觉得这完全背离了失信惩治的初衷,株连政策,这是历史的耻辱,是现代文明的耻辱,不知道为何高度文明的今天,为了债务问题,牵连子女,这是进步还是倒退?

总之,所有对债务人的惩罚,都是在大大打击失败者,都是在遏制债务人东山再起,都是在降低债务人的创造能力和偿还能力!信惩戒,但是不能建立在剥夺债务人发展的基础之上。

换句话来说,债务人一边接受失信惩戒,一边坚持发展,这二者并不矛盾;但是现在,只要债务人欠债还不起,就等于犯了滔天大罪!连一点改正的机会都没有!

所以,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很显然对于债务的化解,矛盾的化解是极为不利的。法律手段不适用于解决债务纠纷!


第三、债务纠纷化解,必须分级而治,不能搞一刀切!

前面说过了,债务人负债无法偿还,并不都是债务人恶意逃废债,有钱不想还,想赖账。

所以,对于诚而不幸的债务人,必须要慎重。

第一,对于承认债务的,不回避债务的,坚决不走法律程序;对于已经起诉的,慎重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强制执行未果的,争取达成和解;

只要不是恶意赖账,从主观上抗拒偿还债务的,能证明债务人确实存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都是属于不回避债务的范畴,他们就是因为暂时没有偿还能力,所以才爽约。

对于这样的债务人,必须慎重,不要盲目的起诉,一刀切的申请强制执行。

这不但不利于债务人奋斗偿还债务,而且还会因此产生心理变化,由承认债务到抵触,再到破罐子破摔。

第二,给予债务人足够的时间,空间,让他们东山再起。

对于没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别说失信惩戒,强制执行,就算坐牢,很多人一样拿不出钱来偿还债务。

在绝对的债务面前,征信一文不值,而且他们也只能被迫接受被人戴上“老赖”帽子的现实。

他们需要机会,而不是通过惩戒来制造压力。

第三,充分发挥调解机制!

(1)事实上,很多债务纠纷,只要债务双方能够好好沟通,债务人坦诚面对,债权人能够给与理解,宽容,债务人在一个相对轻松的环境下,是很容易通过创造财富偿还债务的。

但就是因为误解和偏见,将债务人逼上了绝路,也让债务纠纷愈演愈烈!

(2)合理规划偿还计划。

官司胜诉,法院裁决,都是15天至30天的执行期。然而,拖了数年的巨额债务,难道15天就能解决了?如果这么轻松就能解决,还至于对簿公堂吗?

所以,必须根据债务的数额和债务人目前的收入,制定合理的偿还计划,避免二次矛盾的发生。

(3)当债务人缠上官司,就变相地剥夺了他们发展的机会;欠钱数额巨大的债务人,在重重限制和围追堵截之下,根本就没有挣钱的机会和环境,如何偿还债务?这不就是一个死结吗?

(4)充分发挥和解机制,降低债务化解难度,减少被动“老赖”的增加。

双方通过沟通,调解,达成一致,既减少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债务人免于起诉,能够心无旁骛地去奋斗,更加有利于他们东山再起;也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更体现了法制精神和善意文明执法。

写在最后:

起诉,不是化解债务纠纷的万能解药,而是一把双刃剑!

债务纠纷化解的必要基础就是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所以,必须要创造一切有利于债务人翻身的条件,创造有利于债务人偿还债务的环境。

而不是一刀切的限制,扣上“老赖”的帽子,让他们没有立足之地!

凡是承认债务的,坚决不走法律程序;纳入失信黑名单必须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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