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黔高法〔2012〕136号)
9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至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前一日止。但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其自身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前款处理。
94、劳动者主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其申请仲裁的时效计算方式为:
(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申请时效的期间为1年,自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情形,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予以确定。
95、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间:
(1)在2008年1月1日前用工的,应自2008年2月1日起支付双倍工资,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但最长支付11个月;
(2)在2008年1月1日后用工的,自用工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双倍工资,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但最长支付11个月;
(3)已有的书面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到期,仍继续用工的,自合同到期的次日起至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时止,作为计算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间,但最长支付11个月。
96、在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劳动者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