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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裁审规则29: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23/10/10 阅读:282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云高法〔2015〕27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1次会议通过)
97、《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双倍工资按照以下标准认定,并按照该期间劳动者每月工资标准逐月计算: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点为用工之日满一年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满一年的当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
(3)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劳动者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一年的当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98、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最后一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
99、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应当延续劳动合同的;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因工负伤劳动者,因停工留薪期而延续劳动关系的;
(3)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
(4)用人单位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但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除外;
(5)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工作职责的,但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除外;
(6)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持他人身份证或假冒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7)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委托他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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