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用于保证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履行缺陷维修义务的资金,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即,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期限。
由上可知,缺陷责任期属合同约定的范畴,最长不超过二年;而质量保修期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期限执行,故建议发包人结合项目特征以及使用需求,与承包人协商确定质量保修期及质保金的返还事宜。通常情况,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如项目特殊,质保期长于缺陷责任期,发包人可与承包人协商质保期满后返还质保金,以争取在质保期内保证承包方履行维修义务。
关于质保金的比例,2013年施工合同范本中约定为结算合同价格的5%,2017年6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就此,笔者认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具体合同中,双方仍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