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文章写到了行政处罚中因为立法设定处罚数额过高,部分基层执法人员或不忍心或因熟人相托,改变违法行为进而从轻处罚的事例。
党纪政务处分4人,组织处理7人,21人主动说清问题,执法不能只看部门法
我认为适用行政处罚法,分析具体情况,完全可以:不予处罚、免除处罚、减轻处罚,甚至以过罚相当原则降低处罚数额。
许多执法一线的同志在后台留言和我商榷,认为这样做在基层风险太大,而且你王学堂说的不过是理论,没有权威性。
这也是,如果我有权威性,或许我就不敢这么说了,因为臣妾不敢啊。
当然,就是我昨天的文章,我也写得非常谨慎,因为就怕引来麻烦。
我不权威,但官方有权威观点。
2021年5月以来,司法部组织国务院部门清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罚款规定,第一批清理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领域的罚款规定。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决定》,于2022年7月21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取消和调整53个罚款事项。
刊载于2022年8月13日的中国政府网上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答记者。
有记者问:今后如何规范罚款的实施?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答:这里就罚款的实施和《决定》的落实再强调四点。
一是行政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罚款不是目的,只是手段。要通过罚款等处罚预防、纠正和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实施罚款,不得为了罚款而罚款,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202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明确要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按规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司法部将配合财政部做好有关工作。
二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等在法定幅度外减轻罚款。针对实践中行政机关不愿、不敢适用减轻、从轻处罚规定的情况,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修改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删除了“依法”,这也是在引导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根据具体案情,合理实施行政处罚。
三是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执法既要有力度又要有温度,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不予处罚和免予处罚的情形。有一些违法行为的违法性较弱,违法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及时改正,尽管也破坏了行政管理秩序,但不必一律给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近年来,上海、浙江、广东等地出台“免罚清单”“轻罚清单”,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不在“免罚”“轻罚”清单里的轻微违法行为,如果符合行政处罚法,也可以直接适用从轻、减轻、免予处罚规定。
四是加强监督,确保《决定》落实到位。本次清理采取“先决策,后改法”的方式,为了确保《决定》真正落地,《决定》对修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提出了时间要求。司法部将按照法定程序推进有关行政法规立法工作,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保证罚款规定按照《决定》要求修改到位,从源头上规范罚款。有关规定修改后,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修改后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让罚款清理的成果实实在在惠及企业和群众。
来源于中国政府网上司法部的官方声音应当很明确,那就是,我再划一下重点:
1、不在“免罚”“轻罚”清单里的轻微违法行为,如果符合行政处罚法,也可以直接适用从轻、减轻、免予处罚规定。
2、有一些违法行为的违法性较弱,违法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及时改正,尽管也破坏了行政管理秩序,但不必一律给予行政处罚。
3、新行政处罚法引导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根据具体案情,合理实施行政处罚。
4、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等在法定幅度外减轻罚款。
5、行政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罚款不是目的,只是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