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抵债,又称为“约定抵债”、“意定抵债”,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将双方互相享有的债权进行抵销从而使合同终止的协议。在《民法典》中,第568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12
在民事执行中,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合议以物抵债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34
需要注意的是,合意抵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必须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防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同意抵销的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