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为解决此前纠纷所达成的、就双方权利义务进行重新约定的协议。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债权人是否只能按和解协议进行起诉?
近期一中院审理了一起因和解协议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经过审理认定,债务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系对和解协议的根本违约,债权人可以按照和解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主张权利。
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达成的、就双方权利义务进行重新约定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将和解协议(合同)作为一类有名合同进行规定,故和解协议当受合同的一般规则及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制。
实践中,和解协议可以由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亦可在诉讼外达成。诉讼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一方面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产生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往往约定了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义务,进而产生诉讼法上的后果,即案件的审结。和解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往往具有明显的对价性和有偿性,因此双方均应当依据和解协议的约定全面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以促成纠纷的最终解决。
民间借贷纠纷中,许多债权人为了促使债务人尽快还款,往往会对债务的本息做出一些让步并签订和解协议,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应当依据和解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债务,若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导致和解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债权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和解协议,使和解协议失去法律约束力,并按照和解前的债务主张权利。
因此,和解协议并非一签了事,和解协议的签订只是双方化解争议的开始,只有全面履行和解协议才能将双方的纠纷彻底解决。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行为将可能导致和解协议被债权人依法解除,从而使债务人不再享受因和解协议所获得的利益。因此,诚信履行和解协议才能真正化解纠纷。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