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9日表决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予以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再是背锅侠!
在之前的《公司法》中,没有对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事务的行为进行责任界定,因此很多公司的实控人老板就设立一个法定代表人站在前面承担法律责任,当背锅侠,而实控人老板自己则躲在背后,掌握着公司的实际权力,指使法定代表人按照自己的旨意,或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执行公司的事务(包括一些违法勾当),一旦出了问题,却由法定代表人挡在在前面承担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由于之前的《公司法》没有对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事务的责任进行明确界定,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罪,很容易就把主要责任落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头上,因为他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但现在不一样了,新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做了明确的界定:
首先,《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这一条款的规定,就明确界定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而不是法定代表人自己个人的行为。那么,如果公司出现有法律后果或民事责任,则肯定由公司承担。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理解,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今后不再是天然的第一责任人。如果出现了法律后果,那是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造成的;而如果出现了民事责任,那也是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的职务造成的。总之,一切都是因为公司而造成的,所以,产生的法律后果及民事责任都由公司承受和承担。“公司承受和承担”实际上是谁在承受和承担?当然是公司的实控人老板!
法定代表人本来就是公司实控人老板安排的,是按照老板的旨意代表老板执行公司事务,在公司从事经营管理活动,那么他的一切行为,当然应该由实控人老板来对全部的后果负责,而不能只是躲在后面享受利益,却把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推给法定代表人。
比如在之前,公司如果有走私、洗钱、贷款欺诈、证券欺诈、生产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建设、违法拆迁、拖欠职工及民工工资、偷逃税收、欺行霸市、给实控人输送利益等行为,实际指使人其实都是幕后的实控人老板,得好处的也是躲在幕后的实控人老板,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却是站在前面代表公司签字盖章并执行事务的法定代表人!
但现在不一样了,“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今后就不再是天然的第一责任人,而躲在幕后真正行使权力的实控人老板,也不再逃避得了法律责任,也会被列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而且,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一条款的规定,则对被公司实控人老板拉来做背锅侠的法定代表人做出了保护性的规定,那种懵懵懂懂就被拉来当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今后就可以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解除自己不该承担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责任。
过去是法定代表人害怕公司的实控人老板乱来,而让自己背锅承担责任后果,现在则应该是实控人老板害怕法定代表人胡作非为,而不得不出面对公司的行为进行关注和管制了。
所以,新修订的《公司法》在2024年7月1日施行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不再是背锅侠。那么,本公众号文章《董宇辉的公司的股权架构设计与分析》中提到的董宇辉,其作为与辉同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今后就不再是公司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当然,新修订的《公司法》也不会纵容法定代表人就此胡作非为,该他承担的责任还得承担。《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